连日来,扶余交警严格落实上级机关指示精神,秉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加大宣传力度,全力整治和规范交通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为确保整治实效,扶余交警大队把警力集中到国道、省道,以及车流量大、事故易发的重点路段,织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网,采取错时上路等措施,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超载超员、疲劳驾驶、货车违法载人、摩托车无牌无证、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保持整治行动高压态势。11月份以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9143起。其中现场执法5704起、非现场执法3439起,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酒醉驾25起,超载131起,无证驾驶99起,涉牌涉证42起,百吨王10起。
陶赖昭中队查获超载30%以上未达50%三起
2020年11月9日上午10时58分,扶余交警大队陶赖昭中队指导员张伟带领辅警查获一台车号为吉C4L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该车涉嫌超载,交警执法人员依法引领徐某驾驶该车带到指定称重点称重,经称重该车超载30%未达50%。
2020年11月9日上午11时01分,扶余交警大队陶赖昭中队指导员张伟带领辅警在善陶线巡逻时,发现一台车号为吉C3A5**重型箱式货车涉嫌超载,交警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拦停,并指示驾驶员侯某将超载车辆带到指定称重点称重,经称重该车超载30%未达50%。
2020年11月9日中午12时58分,扶余交警大队陶赖昭中队指导员张伟带领辅警查获王某驾驶一台车号为吉J938**中型普通货车,该车涉嫌超载,交警执法人员依法将其带到指定称重点称重,经称重该车超载30%未达50%。
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上述三名驾驶员徐某、侯某、王某开具强制措施凭证,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并要求该车辆将超载部分卸货转运消除安全隐患。
长春岭中队查获超载未达10%两起
2020年11月9日,长春岭中队民警吴清辉与运管部门在514省道长春岭超载超限检测点执勤时发现车牌号冀A224**重型半挂牵引车疑似超载,民警依法将车辆拦停,并指示驾驶员张某将车辆引至称重点过称,经称重张某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10%。
2020年11月9日,长春岭中队民警吴清辉与运管部门在514省道长春岭超载超限检测点执勤时在对车牌号冀ER87**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辆涉嫌超载,民警依法让其将车辆引至称重点过称,经称重,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10%的违法行为。
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对驾驶员张某、李某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的相应处罚,并由运管部门将超载部分卸货转运。
铁东中队查获未戴安全头盔5起
2020年11月9日上午9时,铁东中队在德卡购物中心附近巡逻时,发现驾驶人王某未戴安全头盔在路上驾驶两轮摩托车被民警查获。
2020年11月9日上午9时,铁东中队民警在太祖路工商银行附近巡逻时,发现驾驶人将某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摩在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11月9日10时许,铁东中队民警在德卡购物中心附近巡逻时,发现驾驶人朱某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被查获。
2020年11月9日下午13时,铁东中队民警在振赢大路一中环岛附近巡逻时,发现驾驶人李某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民警立即让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2020年11月9日下午14时,铁东中队民警在经纬街北道湾附近巡逻时,发现驾驶人宋某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民警立即让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对王某、将某、朱某、李某、宋某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处以50元罚款。
铁西中队查获超载50%以上1起,“百吨王”1起
2020年11月9日10时左右,铁西中队副队长姜玉龙带领辅警在扶余市五通线查获一台车号为吉J9J6**超载重型自卸货车,经交警工作人员依法让驾驶员李某将车辆驾驶到指定称重点称重,该车超载50%以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驾驶员李某处2000元罚款、驾驶员记6分处罚,并要求该车辆将超载部分卸货转运消除安全隐患。
2020年11月6日19时50分,扶余交警大队铁西中队中队长侯立峰副队长姜玉龙带领辅警在扶余市五通线巡逻时发现一台装载沙子的车号为吉AM11**,挂车为吉JB5**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涉嫌超载,民警立即将车辆拦停,并依法让驾驶员杨某将车开至指定称重点称重,经称重该车实载153140kg,核载32550kg,超载50%以上,属于“百吨王”,交警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驾驶员杨某开具强制措施凭证,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并要求该车辆将超载部分卸货转运消除安全隐患。
三义中队查获超载50%以上1起
2020年11月7日16时25分,扶余交警大队三义中队中队长苏凯带领辅警车兴育在肖家检测站例行检查时,查获一台车号为吉A714**涉嫌超载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交警执法人员依法让驾驶员宋某驾驶车辆到指定称重点称重,经过称重,该车超载50%以上,交警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驾驶员宋某开具强制措施凭证,给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并要求该车辆将超载部分卸货转运消除安全隐患。
来源:扶余公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