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5日,对于家住四川隆昌市响石镇某村的四岁女孩小雨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日子。在这一天,她患有精神疾病的邻居王某突然发病,持刀将小雨砍伤。这个无辜的孩子浑身多处受伤,还留下永久性的残疾。由于王某案发时处于精神发病期,所以不用负担刑事责任。
为了救治小雨,她的父母已经先后花费了十余万元,而孩子后续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依然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无奈之下,小雨的家人向社会求助,社会爱心人士纷纷慷慨解囊,其父母通过网络平台获得捐赠11万余元,当地政府也予以了捐款。
危难之时,社会奉献爱心本来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在小雨出院后,他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伤人者黄某赔偿医疗费用的共计18万元。但是法院却认为,网络平台和政府的捐款可以弥补小雨的医疗费用,“小雨方再次主张医疗费10万余元,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所以不再支持他们向加害人要求医疗赔偿。
这一新闻发生之后,引发了诸多社会讨论,社会捐助可以抵扣医疗赔偿,这种判决结果令人感到不可思议。对医疗费申请的赔偿是加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属于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女童的家人向社会求助,社会的捐款是爱心的反馈,这并非是社会在替侵害人担责。
这个年仅四岁的女童因为他人的伤害造成了十级伤残,影响其一生。相对于孩子受到的损失,捐赠的钱和他的父母索要赔偿的钱起非是九牛一毛,怎么能够说是受害人会重复得利呢。如此的结果,成了侵害人王某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了社会。这是所有奉献爱心的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大家捐赠给这个受伤的孩子是是出于社会的善心,是捐赠给孩子治疗用的,大家从来没有想过还可以用来抵偿侵害者应该承担的医疗赔偿。
实际上来说,我国侵权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已经很低了,基本上很难覆盖侵权人受到的真实伤害。可以想象一个四岁的孩子无论受到的身体伤害还是精神伤害,以及他今后的人生受到的伤害又岂是几万块钱能够弥补的,该法院所说的重复得利简直不可理喻。
朴素的观点认为,医疗费是加害方必须承担的,受害者接受捐赠不可以抵消。如果这样搞,以后爱心人士对受害者施以援手的时候会心存芥蒂,认为自己的善意实际上是在间接帮助坏人,显然会长远影响大家的朴素善意。
法院这么裁判,显然是混淆了捐赠和赔偿的性质。 赔偿是法定权利,其权利来源是人享有身体健康权,是人身权利的延伸。捐赠的权利是来自于捐赠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所依据的是《慈善法》民法等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是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民法中两个完全不同的权利!岂能混为一谈?如果担心受害人获得了“更多的赔偿”,那么正确的做法是按照协议,把多出来的钱按约定的原则退给捐赠人。 而不是把应该由加害人承担的责任让捐赠人承担。
要知道,法律对社会道德具有引导作用。一个颠覆社会认知的司法认定:只要接受社会捐款,就不能够再向凶手索赔,将社会爱心等同于“替凶手赔钱”,社会杀伤力同样巨大。法律的影响不能和社会良心相违背,这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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