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王晋鑫
近日,一则关于山东省乳山市统计局“投毒”的消息,在网上持续发酵,引发热议。2019年7月,乳山市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查实该统计局工作人员于某在单位饮用水中投放医用注射液。据网传消息称,于某为山东省乳山市统计局的一名在职公务员,因对领导干部的任用不满意,出于报复在网上购买刺激母猪发情用的激素,自2017年8月开始通过针管注射进统计局日常饮用的大桶水里,统计局所有办公室人员均饮用该水源,致多人身体健康受影响。由于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审理中,具体详情需要等待有关机关的依法公开。
于某为何做出如此恶劣的行为,是否有难言之隐,我们需要关注之后的案件进展情况。今天,我们探讨一下,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造成统计局其他工作人员身体伤害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其对象主要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以及危险物质能够发生毒害作用、数量比较大的财物,如牲畜、家禽、养殖的鱼虾等。
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必须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二是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已经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尚未造成严重损害但具有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损害后果的危险状态,对于后者的认定必须结合实施行为的地点、时间等环境条件以及所投放的危险物质的性质、破坏能力等综合条件予以考察。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是故意,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害,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可成立本罪,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案中,于某在单位饮用水中投放的医用注射液属于毒害性物质。根据目前案情虽不清楚于某针对的是某个不满意的领导或者同事,还是没有针对某个人员仅为发泄不满,但其将医用注射液投放在统计局所有办公室人员均会饮用的大水桶里,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既然有人报案,可以推知事实上已经造成多人身体健康受损。因此,于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应当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该条规定的加重结果,行为人可以持故意心态,也可持过失心态,即无论如何于某都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
互联网的发展带来消息的快速传播,也让我们了解到社会生活中少见的阴暗面。杀人、强奸、校园霸凌等案件隔三岔五就登上热搜榜,我们或许愤懑不平,或许唏嘘感叹,或许觉得生活中开始缺失安全感。但对于这些案件的发生,法律能起到的作用侧重于惩罚性教育,我们也应该审视自己对生活的态度,不断调整自己的状态,关心身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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