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中,有对政府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
这些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也包括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包括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这些责任主体既要承担行政责任,对于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违法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如果发现政府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家机关举报,要求查处,或者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以避免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损害。
北京楹庭律师至今有20年的拆迁诉讼经验,为企业为被拆迁人依法争取合理补偿,有过因国有土地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提高34倍的典型案件,也有介入后7天快速结案的某企业经典案例,还有以违法建筑强拆某汽贸城到法院裁定赔偿1亿9千余万的案例,也有通过非诉方式就解决企业数千万企业厂房征收补偿的问题,鉴于行政诉讼的专业性,需要常年大量案件办理的丰富经验,很多被征收人也因此找到北京楹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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