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翻看文章评论时,发现有好多读者朋友问我农村一户多宅、超面积建房还有没有救?其实在实践中,这些问题比比皆是,其实在我看来,这些问题在满足相应条件下都是可以拯救的,当地行政机关不能一概将这种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在征地拆迁中不予补偿。想知道怎样拯救这种类型的房屋吗?请您接着往下看。
国土资源部在2016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简单来说就是符合条件的一户多宅经过村民大会集体同意并无异议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
我在以往的文章中也为大家介绍了超出规划面积不能被认定为违建的情况,而《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这些情况细分,让当地行政机关分阶段进行处理,《通知》规定“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好了,今天的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您对该问题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将问题私信给我,或者将问题评论在文章下方评论区中,我会一一为大家进行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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