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奇,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苏州松下半导体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犯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日被羁押审查),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刑诉〔20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奇犯传播性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受理后,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因法定事由,于2020年4月21日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恢复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20年7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作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黄奇至苏州市姑苏区临顿路某酒店内,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黄奇因涉嫌卖淫嫖娼行为,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因发现其患有性病而又嫖娼遂立案侦查。被告人黄奇对其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又嫖娼的事实供述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奇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黄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杨某、郭某的证言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成人性病抗病毒治疗病历记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屏、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黄奇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黄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对指控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奇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奇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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