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案件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现居住在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号,职业是会昌县“**酒店”保安。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昌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自2018年4月份至12月份,利用自己在“某某酒店”担任保安期间,有客人询问其要小姐时,被告人曾某某则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卖淫女朱某某、“胖某”等人,帮助“某某”养生会所内的卖淫女朱某某、“胖某”等人到“某某酒店”提供卖淫服务,并以每次提供卖淫服务后从朱某某等人中抽取30元的介绍费,被告人曾某某供述帮卖淫女朱某某提供介绍服务十二次、帮卖淫女“胖某”提供介绍服务二次,至今共获利45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证物检查笔录;6.现场指认情况;7.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利用自己在“某某酒店”担任保安期间的职务便利,以赢利为目的为他人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2020年7月31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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