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编纂的亮点和创新之一。民法典人格权编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保障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发展空间。检察机关如何将民法典人格权保护规定有效落实到四大检察工作中,也是当前检察职能作用发挥的重点内容。
将乐县检察院开展深入学习《民法典》活动,一起来看看检察官们有什么感悟吧!
副检察长:李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第38条之规定,这次《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在我国人权保障道路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因为这是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障人格尊严。人格权编独立可以为人格权的制度设计及未来发展提供充足的空间,从而使得该编可以回应我国当下所面临的诸多重要社会热点问题,如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基因编辑技术的规范、性骚扰的规制等,有助于强化对社会公众人格尊严的保护,也可以为司法裁判提供统一的标准。
专职委员:徐加兴
民法典中并没有对人格权下定义,而是首先对具体人格权采取开放性列举的方式,指明典型的人格权类型。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明确规定,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此种开放性列举的方式有助于保持民法典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同时,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就一般人格权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一般人格权最重要的功能是兜底,使人格权制度可以保持开放性,解决具体人格权制度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问题。
第二检察部主任:杨威
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是法律体系中以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为核心内容的重要基础性权利。人格权是民法确定的非财产性权利,内容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依赖于民法,更依赖于公法,依赖于全方位的公权力保护。检察机关应当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突出人格权保障重点,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努力探索“等外”公益诉讼新领域,比如积极开展维护英烈人格权、维护公民信息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成为人格权的捍卫者与守护者。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夏顺
民事检察与公民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权益保护息息相关。进入民法典时代,检察机关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涉及人格权生效民事判决、调解书及其审判执行活动的民事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在化解矛盾、调处纠纷上的优势,维护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使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民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供 稿:第四检察部、将乐县检察院
编 辑:林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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