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毁誉忠奸,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人命关天”,从这段形容记者的话当中可以看出这个职业对于社会、对于新闻当事人、对于普通群众来说都有着很特殊的意义。记者通过自己的妙笔可以让公众及时了解社会百态,也可以借助舆论的力量惩恶扬善,促进社会公平。如果记者无法客观、理性地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甚至利用自身对舆论的影响力牟取非法利益的话,将严重损害社会舆论环境,后果不堪设想。2014年案发的“21世纪报系新闻敲诈案”曾经令整个传媒行业震动,无论是通过曝光“负面消息”向当事人索取财物还是收取当事人财物后对相关事件不予报道,都严重违反职业伦理,属于违法行为。
今天我们来聊一下记者通过曝光“负面消息”索取财物的行为涉嫌什么犯罪。
如果单纯从“以曝光负面消息威胁当事人并且索取财物”的行为模式上来看,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在达到“数额较大”立案标准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对于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规定了更严格的处罚标准。以北京地区为例,普通人敲诈勒索3000元以上会被刑事立案,但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进行敲诈勒索的话,达到1500元以上就可以刑事立案。
由于大部分的报社、杂志社都属于国有事业单位,记者在受国有报社、杂志社委派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时,如果向他人索取财物,则同时触犯了《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记者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是否借用了“职务便利”。当记者受单位委派从事新闻采编活动时,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个人而言具有一定的威慑力。正因为记者的职务和身份产生的这种特定的影响,一些企业、个人才会在记者提出非法要求时乖乖就范。比如此前的“21世纪报系”作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财经类媒体,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专门盯住那些处于上市关键阶段的公司。一篇负面报道就可以使这些公司筹谋已久的上市计划泡汤,所以他们往往会花钱给这些媒体,以便在上市关键时刻媒体不给他们添麻烦。
法律对于受贿罪的刑事处罚,是比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来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在受贿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时就可以刑事立案。如果记者在新闻采编活动中主动向新闻当事人多次索贿的,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就可以刑事立案。
记者以曝光“负面消息”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是按照敲诈勒索罪定罪还是按照受贿罪论处,关键就是看记者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有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假设具有合法记者身份的某国有报社记者在以曝光“负面消息”的名义向他人索取财物时,并没有受到报社的委派,而是向当事人虚构受单位委派进行新闻采编的事实并且索取财物,那么他的行为实际上只是借助了身份的便利,并没有借助职务便利。这种情况下,符合立案条件时定敲诈勒索是比较合适的。还有一种情况是伪造记者证件以曝光“负面消息”名义索取财物的,因为不具有真实的记者身份,更谈不上借用职务便利,也是应当按照敲诈勒索罪处理。
大家在遇到记者以曝光“负面消息”威胁并意欲索取财物时,可以先要求记者出示证件,然后登录“中国记者网(press.nppa.gov.cn)”核实记者身份的真伪;同时可以要求记者出示受单位委派进行新闻采访的公函或者授权,以核实是否属于未经单位委派私自采访的情况。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自身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只要不做违法的事情,在对抗非法行为时才会更加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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