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释放小贼
[案例] 小贼刘某经常盗窃车内财物,2019年12月一天中午,刘某发现停放在小区内一辆这宝马车内无人,副驾驶位置上放着一个公文包,于是,用锤子敲碎副驾驶位置车玻璃,从包内窃得现金2万元。后经调取小区内监控,将刘某抓获,说服教育后将其释放。原来,司机当天中午送单位领导回家吃午饭,下午还要和领导一起签订协议,由于间隔时间短,司机就打算在车上稍休息一会。打开车内空调,躺在后排椅上,在暖风的作用下,不知不觉睡着了。由于车内缺氧,刘某盗窃时,司机正处于昏迷状态,当发现后排有人后,吓得仓皇而逃。
小贼刘某盗窃车内财物
这样一起案件,明明盗窃既遂,且数额巨大,而且警察也抓住人了,为何又将其释放?这其中涉及到一个重要的刑法学制度——偶然避险。
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违法阻却事由
在以违法与有责为支柱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违法是客观的,一个行为具备违法性构成要件,说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是不为刑法鼓励和提倡的。在违法性构成要件中,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说明违法性的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阻却违法的要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当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时,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即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责任要件是说明行为的非难可能性的要素,当行为具备违法性构成要件时,如是行为人对该行为有责任,说明该行为是值得刑法谴责犯罪行为。
笔者曾以大量的文章系统全面的论述了,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也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以下笔者结合本案展开论述。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益衡量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当行为符合两者之一,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但两者成立条件稍有差异。具体来说,紧急避险在确定行为法益侵犯性的时候,采“法益衡量”原则,当紧急避险所侵害的法益小于或等于所保护法益时,成立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有“不得已”的要求,即只有在采取紧急避险才能保护优越的法益时,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而正当防卫没有这一要求,即面对不法侵害时,坚持法不得向不法低头的原则,在正当防卫和其他可选择行为之间,防卫人可以作出选择,如不选择报警直接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实施,当动物作为人支配的工具时,对动物实施的行为视为对人的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既可以针对来自人的行为,也可以针对来自自然界或动物的侵袭或;正当防卫不产生民事责任,紧急避险可能产生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主观正当化要素为防卫意识,理论界存在防卫意识必要说和防卫意识不要说之争,笔者坚持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刑法的目是保护法益,不个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没有非难可能性,不是刑法谴责的行为,因此笔者赞成避险意识和防卫意识不要说,承认偶然避险和偶然防卫成立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
小贼刘某的行为为偶然防卫,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本案中,小贼刘某敲碎车玻璃窃得现金二万元,表面看起来完全符合盗窃罪的违法性构成要件,但正是由于小贼的行为挽救了司机的生命,而小贼在敲碎车玻璃实施盗窃行为时,并没有挽救司机生命的意识,按照避险意识不要说,本案中,小贼不成立紧急避险,涉嫌盗窃罪。按照避险意识不要说,小贼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为挽救了司机的生命,客观上挽救了一条人命,在生命法益和财产法益之间进行比较,显然没有可比性,生命法益是最高法益,因此,小贼的行为为偶然避险行为,构成紧急避险,阻却其盗窃行为的违法性。由于小贼由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因此,小贼的行为没有法益侵犯性,无需考虑责任要件。所以警察抓到小贼说明情况并经教育,将其释放是完全合法的。
结语:在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下,结果无价值论严格坚持刑法客观主义,坚持以人为本位,强调人权保护,反对主观归罪。偶然避险和偶然防卫,虽然避险人或防卫人主观没有避险或防卫意识,但客观上保护了法益,我们不能以避险人或防卫人没有高尚人格而否认其行为的合法,因此,坚持避险意识不要说,更有益于保护法益、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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