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篮打水一场空 鱼没捞成反获刑
近日,南陵县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进行宣判。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2000元。
8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南陵某镇青弋江沿河禁渔区,偷偷设置6条地笼,用于捕捞水产品。第二天凌晨,李某某携崔某某又悄悄返回该处准备收笼,不料还未收到便被派出所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合执法现场查获。经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认定,其捕捞工具为禁用渔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在十年禁渔期间,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到二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不仅仅是依照最终捕捞的数量来看的,还要结合捕捞时间、地点、方式等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经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就明确规定了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而本案被告人虽然没有捕捞到水产品,但是其是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了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因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长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十年禁捕也是保护长江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然而保护环境非一朝一夕之功,南陵县法院还将坚守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色发展的初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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