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下午3时许,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宋晓松等14名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45万元至1.5万元不等。
为做好疫情防控,确保庭审安全,江津法院在现有警力基础上抽调警力40余名,被告人及全体押解人员均着防护服参与庭审。实时对现场人员做好二次检查、重点检查,扎牢庭审安全防线。
“轻松付”不轻松
车贷“外衣”暗设陷阱
2015年3月,北京银行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由西安博盛公司代理推广其“轻松付”个人消费信用贷款。
一个月后,被告人宋晓松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成立重庆博盛汇昌汽车咨询有限公司,假借北京银行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轻松付”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为名目,对外宣传发放贷款。
同年5月,宋晓松等人为了更好地推广“轻松付”个人消费信用贷款,招募业务员及下线业务员数十名。
业务员佯装车辆销售人员、贷款中介人员等身份,寻找有车或准备买车的客户,声称自己经营的是北京银行的信用贷款,有车(含按揭车)就能贷,诱使有资金需求的市民到其公司办理贷款。
假扮银行骗签合同
消费贷实为“套路贷”
为利用该贷款业务实施诈骗行为,宋晓松雇请被告人张雪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雇请张晶、卢玄、袁海、高自强等人为公司的业务员、面签员。
在签订合同时,上述人员模仿银行员工着装,并在其办公场所内大量布置北京银行金融公司的标识和宣传方案,从而使借款人误以为自己办理的是正规银行贷款业务。
为了不让借款人认真阅读合同上的抵押车辆条款,面签员便以银行制式合同为由,让借款人直接签名捺印,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重庆博盛公司签订汽车抵押、衍生贷款等合同。而后,其又以合同还须银行盖章为由将合同没收,拒不交与借款人。
在发放贷款时,宋晓松等人仅向借款人发放部分贷款,逼迫、诱骗借款人一次性缴纳贷款金额23%-43%不等的砍头息和保证金、管理费、GPS安装费等费用,否则便不发放第二笔贷款。若借款人放弃贷款,则按合同约定要求其缴纳违约金,3年利息不予退还,同时给借款人的车辆强行安装GPS并收取车辆备用钥匙。
组织团伙暴力夺车
敲诈勒索巨额费用
为确保借款能够回收,宋晓松雇请被告人高中立、高子龙、聂君锋、李明、翟双全、娄俊秀等人作为风控人员。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宋晓松、张雪林便安排风控人员通过GPS找到借款人的车辆,采取撞停汽车、砸窗破坏、撬门、抢夺车辆钥匙等暴力或秘密窃取等方式,强行开走借款人的车辆。
而后,宋晓松等人向借款人出具告知书、逾期处理通知书、衍生贷款合同等文书,告知其若想要回车辆就必须一次性归还剩余贷款本息并缴纳巨额拖车费、停车费、罚息、收车费、违约金等费用。如若协商未果,宋晓松等人便自行将车辆处置牟利。
据统计,2015年以来,宋晓松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累计实施诈骗犯罪59次;敲诈勒索犯罪21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58.8万余元。
恶势力团伙覆灭
最高获刑十九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晓松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纠集被告人张雪林等人,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等“套路贷”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以被告人宋晓松为纠集者,被告人张雪林、高中立、高子龙、聂君锋、李明、翟双全、娄俊秀、张晶、卢玄、袁海、高自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江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宋晓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45万元。
被告人张雪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7万元。
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9万元至1.5万元不等。
责令被告人宋晓松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余被告人按照其犯罪数额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摄影:吴京烝
摄像、视频:彭雪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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