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往往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焦点在于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拆迁方总是以“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的原则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协商,被拆迁方对此却十分不满意,面对强大的公权力,被拆迁方们也是敢怒不敢言。甚至拆迁方会选择使用假的文件征收被拆迁方的房屋,此时,大多被拆迁方会选择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相关文件,日后可作为证据使用。
那么,在被拆迁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行政机关的答复方式有哪些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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