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拿女友手机,用网贷、支付宝给自己转账一万元,你怎么看?
现实中,情侣之间花钱一起吃饭送礼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男方为女友花钱在很多人看来也是理所应当的,但如果情侣一旦分手后,在一起时花了钱就成了一笔糊涂账。情侣之间因为钱而造成的矛盾不在少数,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案例。
2010年,李某和刘某两人在大学毕业的时候相识,两人感情很好,李某时不时就约刘某出去逛街吃饭。2013年快要到年末的时候,李某和刘某便以恋人的关系在某某市租了房子共同生活。
原本以为,两人同居之后,感情会更好,但是,各种矛盾却不断地发生。这天,刘某便向李某提出了分手,之后,刘某便回到了老家。
李某觉得二人不可能就这么结束了,于是,便跟着跑到了刘某的老家想要去找刘某复合,到了之后,李某便去找刘某复合,可是并没有他想得那么顺利,李某遭到了刘某的拒绝。
这天,李某再次来到了刘某的家里,可还是没有和刘某复合成功于是,在没有复合成功的情况下,李某便把刘某放在电视机旁的手机给拿走了。
而且还在刘某不知道的时候,也就是,没有经过刘某的同意下,以刘某的名义,利用支付宝转走了刘某的银行卡内的工资、网贷款,通过花呗消费、套现,盗窃数额人民币达一万元。
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被发现了,却还说,自己并不是盗窃,这只能属于民事纠纷,关于网贷的钱,也是是刘某自己申请的,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而且和刘某以前是恋人关系,一起同居生活,也一直是通过自己的支付宝为刘某还贷。这次,也是为了给刘某还贷,所以不能说是盗窃。而且也为刘某还了1000元的贷款。
加上盗窃是秘密窃取,而自己将款转给自己后都告诉了刘某。刘某听后,觉得他就是在狡辩,一心只想要他得到应有的惩罚。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说李某和刘某是恋人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在经济上不分彼此,但是,并没有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仅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李某和刘某在同居期间,不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
李某没有经过刘某的同意,秘密窃取了刘某的支付宝现金,可见,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已经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所以,李某犯了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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