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被惩戒!
惩戒!
惩戒!
近日
江西省赣州市
就有145人被强制停用
微信、网银等支付功能
只因
出租
出借
出售
购买
银行账户而被实施惩戒
近期,为进一步打击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个人账户行为,强化源头治理,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下发《关于对买卖银行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对经赣州市公安局查明认定个人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145名人员实施惩戒:对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
暂停非柜面业务
其实就是暂停被惩戒人员的
网银、快捷支付等
所有移动支付功能
五年内只能用现金支付
一不小心回到“原始社会”
以下为被惩戒人员名单
出租、出借、买卖
银行账户(银行卡)
不仅影响自己的生活
还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01
诈骗罪
非法贩卖银行卡系电信诈骗,若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信用卡、电话卡的行为可认定为诈骗罪共犯,以诈骗的帮助犯、从犯认处。
0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0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0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05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
信用卡信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管理的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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