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杨静波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起诉书》(下称“起诉书”)。起诉书披露,杨静波涉嫌卖官鬻爵,收钱为三十余名官员在干部提拔使用上行方便之门。此外,杨静波被查后,仅扣押的现金折合人民币就有800余万元,非法收入中,违纪违法利息就高达200余万元。合法收入中,房租收入71.2万元;其儿子结婚,亲友赠予90万元。
杨静波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第五巡视组原组长(正厅级),于2018年9月8日宣布被查。公开资料显示,杨静波是1959年生人,包头市土右旗人,蒙古族,教师出身,早年在包头市土右旗二中担任了3年的教师。
起诉书提到,因为担任了近7年(2010年9月至2017年6月)的通辽市委组织部部长,2010年至2018年间,杨静波利用通辽市委组织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提拔使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工程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被告人杨静波非法收受他人物价值共计639.4045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年底、2011年春节、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前时任通辽市**王某甲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先后6次在杨静波的办公室送给杨静波各5万元,共计30万元。2016年5月,王某甲被提任为通辽市**。
2.2011年春节前,时任通辽市**田某甲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在呼和浩特市一家酒店楼下送给杨静波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9.7688万元。2012年3月,田某甲被提任为通辽市**。
3.2011年春节前、2012年1月时任通辽市**孙某某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分别在杨静波的办公室和呼和浩特市一家酒店送给杨静波人民币2万元和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2012年6月孙某某被提拔为通辽市**。
4.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时任通辽市**李某甲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在杨静波的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5万元和价值2.56万元的“万国”牌手表一块,共计价值人民币7.56万元。2012年10月,李某甲被提任为通辽市**。
5.2011年春节前,时任通辽市**张某甲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在杨静波的家中送给杨静波价值人民币5.1万元的“帝舵”牌手表两块。
6.2011年春节前时任霍林郭勒市**哈某某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在杨静波的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1万元,2011年5月被提任为霍林郭勒市**。2011年中秋节前哈某某在杨静波的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1万元,2011年12月被提任为通辽市**。2012年春节前哈某某在杨静波的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1万元,2012年2月被提任为通辽市**。2012年3月哈某某在杨静波的办公室送给杨静波1万元美元,折合人民币6.3359万元,四次共计人民币9.3359万元。
7.2011年春节前、2011年12月、2012年春节前时任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史某某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分别在呼和浩特一家酒店、杨静波家中、通辽市杨静波的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1万、2万元和1万元,三次共计人民币4万元。2012年2月,史某某被提拔为通辽市**。
8.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2年端午节前时任通辽市**王某乙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在杨静波的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2万元、2万元和1万元。2012年10月,王某乙被提任为通辽市**后为了感谢杨静波于2012年年底在杨静波的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3万元,4次共计人民币8万元。
9.2011年12月,时任霍林郭勒市**张某乙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在杨静波家中送给杨静波人民币30万元。2012年4月,张某乙被提任为霍林郭勒市**。2014年12月被提任为通辽市**。
10.2011年12月,时任通辽市**关某某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在通辽市杨静波家中送给杨静波人民币10万元。2013年2月关某某被提任为通辽市**;2016年2月被提任为通辽市**。
11.2011年12月,时任霍林郭勒市**刘某甲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宾馆送给杨静波人民币10万元。
12.2012年年初,时任通辽市**门某某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在通辽市杨静波的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10万元。2012年2月,门某某被提任为通辽市**。后为了感谢杨静波,于2012年年底在通辽市杨静波的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10万元,两次共计人民币20万元。
13.2012年1月,时任通辽市**李某乙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在通辽市杨静波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10万元。2012年3月,李某乙被提拔为通辽市**。
14.2012年1月,时任通辽市**姜某甲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在杨静波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1万元。2013年2月,姜某某被提任为通辽市**。后为了感谢杨静波,姜某甲于2014年春节前在通辽市杨静波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3万元,两次共计人民币4万元。
15.2012年春节前,时任通辽市**蔡某某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在呼和浩特杨静波家中送给杨静波人民币10万元。2012年11月蔡某某被提任为通辽市**。
16.2012年春节前,时任通辽市**姜某乙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在通辽市新世纪酒店送给杨静波人民币10万元。
17.2012年春节前,时任通辽市**田某乙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在通辽市杨静波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5万元。2013年2月田某乙被提任为通辽市**。
18.2012年端午节前、2013年春节,时任通辽市**张某丙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分别在通辽市杨静波家中和通辽市杨静波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2013年12月,张某丙被提拔为通辽市**。后为了感谢杨静波,张某丙于2014年春节和2017年5月在通辽市杨静波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各1万元,四次共5万元。
19.2011年8月,时任通辽市**乌某某向被告人杨静波提出两地生活困难的问题。2012年2月乌某某被调整到通辽市**,后为了感谢杨静波为其职务调整的帮助,于2012年5月到通辽市杨静波的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一张存有2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被告人杨静波予以收受。
20.2012年5月,时任通辽市**杨某甲到通辽市杨静波办公室向被告人杨静波提出想调整工作岗位的请托,并送给杨静波人民币2万元。2014年3月,杨某甲被提任为通辽市**。
21.2012年国庆节前,时任通辽市**杨某乙到通辽市杨静波的家中,向被告人杨静波提出想调回通辽市**当**的请托,并送给杨静波人民币5万元。2016年2月,杨某乙被提任为通辽市**。
22.2012年12月和2013年中秋节,时任通辽市**宋某某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分别在通辽市和呼和浩特市杨静波家中送给杨静波人民币各5万元,两次共计10万元。2013年9月,宋某某被提任为通辽市**。
23.2012年11月徐某甲任通辽市**,后为了感谢被告人杨静波,于2012年12月在通辽市杨静波办公室送给杨静波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24.2013年1月,刘某乙任通辽市**。后为了感谢被告人杨静波,刘某乙于2013年春节后在通辽市杨静波办公室送给杨静波500克金条,价值16.3万元。
25.2013年春节前,时任通辽市**韩某甲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在通辽市杨静波办公室送给杨静波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卡一张。2014年8月韩某甲被提任为通辽市**。
26.2013年春节前,时任通辽市**张某丁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在通辽市杨静波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1万元。2013年2月,张某丁被提任为通辽市**。后为了感谢杨静波,张某丁于2014年春节前在通辽市杨静波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1万元。2014年12月,张某丁被提任为通辽市**。2017年春节前和2018年1月,张某丁分别在通辽市杨静波办公室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巡视组杨静波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5万元和2万元,四次共计人民币9万元。
27.2012年2月,王某丙由通辽市**提任为通辽市**;同年8月又提任为通辽市**。后王某丙为了感谢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的支持和帮助,于2013年2月在通辽市杨静波的办公室送给杨静波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卡一张,杨静波予以收受。
28.2013年1月,赵某某由通辽市**提任为**。后为了感谢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的支持和帮助,赵某某于2013年5月在通辽市杨静波的办公室送给杨静波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035万元,杨静波予以收受。
29.2013年3月,王某丁由通辽市**提任为通辽市**。后为了感谢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的支持和帮助,王某丁于2013年端午节前在通辽市杨静波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10万元,杨静波予以收受。
30.2015年春节前和2017年春节前,时任通辽市**徐某乙为谋求被告人杨静波对其职务调整给予帮助,在通辽市杨静波办公室送给杨静波人民币2万元和30年茅台年份酒6瓶,价值8.3904万元,共计人民币10.3904万元。
31.2012年6月,杜某某被提任为通辽市**,2014年8月又被提任为通辽市**。后为了感谢被告人杨静波,杜某某于2015年春节在通辽市杨静波办公会送给杨静波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8.3819万元。
32.2011年中秋节前和2011年9月,吴某某向被告人杨静波提出想在通辽发展煤炭生意的请托,杨静波予以答应,并收受吴某某人民币10万元和20万元,后向时任通辽市**许某某和时任通辽市**宝某某打招呼推荐吴某某。后吴某某自动放弃投资。2012年10月,吴某某又向被告人杨静波提出办理乌兰察布市**加油站核准建设手续和成品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托,杨静波予以答应并收受吴某某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325万元),后向时任自治区**李某丙打招呼,在李某丙的帮助下,核准了**加油站的相关手续。
33.2011年4月,被告人杨静波的外甥程某某向杨静波提出想在通辽市承揽工程的请托,杨静波予以答应,并向时任通辽市**宫某某打招呼,宫某某又向时通辽市**张某乙推荐程某某。在张某乙的帮助下程某某于2011年7月和2013年9月分别承揽了**工程和**工程(统称**工程)。2012年6、7月,程某某又向被告人杨静波提出想在通辽市**县承揽工程的请托,杨静波予以答应,并向时任通辽市**韩某乙打招呼,帮助程某某于2012年10月承揽了**县**工程。2018年3月,程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杨静波的帮助给杨静波送了存有人民币200万元的银行卡及现金35万元,共计235万元,被告人杨静波予以收受。
起诉书还提到,截止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杨静波家庭财产和支出共计2767.430132万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财产来源,仍有853.610332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具体如下:
被告人杨静波家庭拥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现金、贵重物品等财产合计2554.191032万元:1.家庭房产7套、车库1个,购买价543.3035万元;2.家庭轿车1辆,购买价14.59万元;3.银行存款863.7022万元;4.杨静波及云某某的公积金41.2555万元;5.扣押现金折合人民币821.304232万元;6.扣押黄金、手表等贵重物品鉴定及购买价格148.3273万元;7.债权112.7083万元;8.股票本金9万元。
被告人杨静波家庭支出合计213.2391万元:1.家庭成员消费支出:按照国家统计局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68.9391万元;2.家庭大额支出90万元;3.保险42万元;4.装修12.3万元。
被告人杨静波家庭合法收入合计681.3758万元:1.杨静波工资性收入(含公积金)173.0675万元;2.云某某工资性收入(含公积金)134.1586万元;3.银行存款利息6.7981万元;4.借款利息收入79.4396万元;5.房屋出售收入73.492万元;6.儿子结婚亲友赠予90万元;7.车辆出售收入-1.78万元;8.接受赠予收入55万元;9.房租收入71.2万元。
被告人杨静波非法收入1020.1488万元:1.杨静波违纪所得礼金收入179.3115万元;2.杨静波受贿犯罪所得639.4045万元;3.违纪违法利息201.4328万元。
被告人杨静波主动上交212.2952万元。
杨静波家庭财产2554.191032万元加家庭支出213.2391万元;减去家庭合法收入681.3758万元,减去违纪所得179.3115万元,减去杨静波受贿犯罪所得639.4045万元,减去违纪违法利息201.4328万元,减去主动上交212.2952万元,得出杨静波家庭财产来源不明数额853.610332万元。
2019年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第五巡视组组长杨静波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杨静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杨静波主动上交内蒙古监委及冻结、扣押在案的款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杨静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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