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东营持续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名单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曝光,还请广大网友结合自身实际,引以为戒。
下面曝光6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1·
高速公路追尾 路上拍照“三连撞”
2020年8月8日15时48分许,杨某磊驾驶鲁CL90**小型轿车沿G25长深高速 由南向北行驶至1371公里+600米处时,因变更车道,与同向行驶的耿某青驾驶的吉BL Y6**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15时52分许,徐某驾驶苏NDR5**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因发生事故站在公路上拍照的耿某、鲁CL90**小型轿车、吉ELV6**小型轿车相撞,致使耿某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随后徐某云驾驶浙J96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J87**重型平板半挂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因发生事故站在公路上的杨某磊、鲁CL90**小型轿车、吉ELV6**小型轿车相撞,致使杨某磊及两名乘客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东营高速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们:如果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打开双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定摆放好三角警示标志,人员及时报警迅速撤离到护栏外面等待救援。
·案例2·
2020年08月16日17时,覃某驾驶鲁E6***9号小型轿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广场时,与北向南行驶至此的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杨某受伤,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实,覃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及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杨某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按规定车道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3·
2020年09月06日00时20分许,李某驾驶鲁MA***9/鲁MA**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40由东向西行驶至G340西首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向南转弯的郝某驾驶的超载车辆鲁ED***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致使李某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实,李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距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郝某实施了超载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4·
2020年08月06日23时25分许,刘某伟涉酒驾驶鲁E09***号小型轿车,沿新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垦利二中门口处时,撞至中央隔离护栏上,车辆及护栏损坏,刘某伟受伤。经检验,刘某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4.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此次事故刘某伟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刘某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5·
2020年08月30时13时06分许,李某华驾驶鲁E3**87小型普通客车沿鑫海食府门口处由北向南驶入盛苑路向西右转弯时,与沿盛苑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琪驾驶的未登记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刘某琪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华驾驶机动车借道通行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先行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刘某琪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李某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琪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6·
2020年09月14日06时35分许,张某连驾驶绿色时风牌电动三轮车沿仙河镇神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神州路与洞庭湖路路口处时,因违反交通信号,与沿洞庭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段某斌驾驶的鲁E3Z**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张某连受伤,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该起事故中,张某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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