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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6日18时40分左右,罗*胜驾驶陕A7***0小型客车沿渭阳路路东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蓝湖九郡南侧十字关车门时,与沿渭阳路路东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马*驾驶陕A临231***6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陕A临231***6二轮电动车驾驶人马*蒙,乘坐人潭*玲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以上情况,罗*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
马*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载1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潭*玲建议无责。
罗*胜承担主要责任。马*承担次要责任。潭*玲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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