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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非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员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二、机动车违法停车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辖区道路具体情况
1、东方红路
该路全段黄道沿,禁止机动车停放以及临时停放。
违法停放机动车,拖移并处200元罚款,记3分。
2、南新街
该路划有停车位,全段禁止停放机动车(车位除外)。
3、北街
该路西侧划有停车位,全段禁止停放机动车(车位除外)。
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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