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军路君
昨天,国定法定假期连休公布,即登上热搜。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消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10月1日(星期四)至8日(星期四)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军官和士官,每年都有年休假。
根据军人休假探亲有关规定,国家法定公休假日是不计入年休假期的。其依据为2017年4月下发的《关于现役军人休假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在对军官年休假期计算中,明确了年休假与公休假日的关系。
军官年休假假期,包括休假期间的双休日天数,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劳、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调休的双休日。
士官的事假、病假、公休假日等假期与年休假期计算关系,按照上述《通知》军官有关规定执行。如此,遇到国家法定的节日,士官也是不计入年休假期的。
故而,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双节”连休8天,选择在此期间休假的探亲军官、士官,年休假可以多休最长8天。
军属,属于地方人员,国家相关部门在对职工、军人配偶休假探亲待遇上,也有过规范性通知文件。
譬如,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根据《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布实施。至此,全面建立起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行,使职工得到更好的休息,这有利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有利于劳动者在经过充分的休息后以更充沛的精力投入生产和工作。
故而,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双节”连休8天,选择在此期间休年休假的军属,可以多享8天的超长假期。
除了年休假,符合条件的军属,还可以享受探亲假。
国务院1964年7月27日下发了《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规范解答了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享受的休假待遇。明确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其中一方享有领取工资连续三十天以上假期待遇的,另一方则不再享受探亲假。
鉴于部队的不同情况,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期探亲的,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自理;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先去部队探亲,而军队干部又利用年休假期进行探亲的,职工一方原领的路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虽然该《通知》至今时间较久,但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明确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
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1964年7月27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可见,该《通知》依然在施行!
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又施行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主要明确了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的探亲假期计算标准。其第三条明确“职工探亲假期”第一小点明确: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士兵配偶如何规定呢?从浙江省劳动局、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浙江省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关于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浙劳薪〔81〕253号)文件中,明确:士兵是无固定假期的,只要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故而,符合条件的军人的配偶,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时间为30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