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驾驶小型轿车拉乘其母亲、父亲沿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南路187KM+840M路段处时车辆失控撞到护栏,造成其母亲、父亲当场死亡,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潘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120工作人员报警至110,潘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父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其母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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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潘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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