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例分析,笔者摘录案例主要内容,因内容限制部分信息进行隐藏处理。
刘某今年36岁,老婆王女士今年34岁。两人是大学同学。很多人说毕业季就是分手季,但是两人还是坚持了下来,一起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王女士在学校时候一直就是校花,当时追求她的男生很多,但是她最终喜欢上了农村来的刘某。刘某长相不算好,因为出身贫寒所以非常刻苦,成绩也非常好,性格有点内敛,唯一的缺点就是不自信,有点自卑。
王女士看多了城市的尔虞我诈,最终选择了老实可靠的刘某,还是王女士倒追的。王女士家里父母反对,最后两人毕业后偷偷领的证。
婚后虽然日子过的比较穷,但是两个人有情饮水饱,日子过的很满足。两个人工作也比较努力,刘某因为不擅于与人交往,工作多年仍是一个小技术员,原地踏步。每天朝九晚五准时上下班,一起进单位的同学都升职调走了。
反观王女士性格开朗大方,外观形象也比较优秀。在单位深得领导和同事喜欢,还升职做了领导,经常出差和加班。有不了解情况的客户追求她,都被她一一拒绝,告知对方自己已经结婚。
两人的物质条件慢慢地得到改善,刘某每天下班做好饭菜等老婆回来,可是王女士每天很晚到家倒床就睡了,两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很少。
生活中最不缺乏的就是那些闲言闲语者,传到了刘某的耳朵里。刘某开始变得多疑,经常偷看王某手机,两人为此多次吵闹。有一次吵得比较凶,刘某出手打了王女士一巴掌,在刘某的多次道歉下王女士原谅了他。但是慢慢的发展为每次争吵刘某都会动手打人。
王女士不堪忍受,多次提出离婚,但是刘某不同意还经常去王女士单位吵闹。王女士无奈只能辞掉工作南下打工,悄然离开了这个城市。
王女士因为各方面都比较优秀在新的城市很快站稳脚跟,一晃两年多过去了与刘某之间没有任何联系,王女士慢慢地开始将那段历史遗忘。
王女士认为两人分居已经超过两年满足离婚条件。所以交了新的男朋友两人开始同居,新男友知道了她的过去也表示毫不在意。两人在新的城市同居以老婆老公的身份互相称呼,新城市的朋友也认为他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刘某听到王女士的消息找了过来,这几年刘某混的并不好,性格也越发古怪。一天晚上王女士与男同事张某在下班路上聊天被找过来的刘某撞见。
刘某用刀强迫将两人带到无人区,他认为张某就是王女的新老公,不顾两人的解释将张某暴打一顿。刘某一边喊着王女士是他的老婆一边强行与王女士发生了关系,他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事后刘某仍不满足,在言语上对两人进行侮辱,言语间越发的极端。并用刀逼迫张某和王女士当着他的面发生了关系,在此期间张某和王女士多次拒绝和哀求,但是得到的却是刘某的一顿毒打。
事后刘某后悔不已,跪下恳求王女士的原谅,王女士万念俱灰选择了报警,警察赶到将刘某抓获
因平台内容限制,部分细节经过处理保留原有基本内容。不再探究当事人的对错问题,只分析这背后的法律知识。
1.王女士与刘某分居两年多,是否算是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王女士与新男友同居并以夫妻自称是否构成重婚罪?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但是并不能因为分居满2年了就认定自动解除,前提是必须提起诉讼,必须要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后法院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根据,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条件进行判断。所以案例里面的王女士和刘某仍属于夫妻关系。
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有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指办过结婚登记的人与婚外第三人又登记结婚的行为;
第二种,办过结婚登记的人与婚外第三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
第三种,在1994年之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长期生活后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
第四种,1994年之前同时先后与两个异性开始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上述四种情况都构成重婚罪。
很明显刘女士与新男友虽然没有办理结婚证,但是两人在一起同居并以夫妻自称得到周边人的认可。他们已经属于事实婚姻。
所以王女士的与新男友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王女士和新男友都将受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刘某与王女士一起生活时,殴打王女士是否属构成家暴罪?刘某和王女士仍是夫妻关系,刘某强行与王女士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法中没有“家暴罪”。如果情节严重,构成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适用这两个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为家庭暴力,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为家庭暴力,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是否构成婚内强奸呢?
目前我国对婚内强奸并没有作出规定,所以婚内强奸一般不构成强奸罪,女性婚内被强奸只能以家庭暴力的形式进行处理。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小编认为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果夫妻双方感情很和睦,没有法定离婚理由的,男方违背了女方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下就不应以强奸罪对男男定罪处罚。
另一方面,夫妻双方基于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分居达两年之久而并没有拿到离婚证书的,在这期间男方违背女方意志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因为双方感情不和离婚分居达两年之久的,妻子就丧失了对丈夫尽忠诚的义务。
所以小编认为刘某与王女士感情不和,分居超过两年刘某仍强行并殴打,胁迫对方发生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3.刘某采用殴打,胁迫的方式逼迫同事张某和王女士发生关系,明显违背了王女士的真实意愿,那同事张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首先我们了解下“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指的是将他人作为自己犯罪工具的行为。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它与其他正犯的最大区别就是间接正犯不是真正实行犯罪的人。
通常而言,间接正犯的成立,要求间接正犯对于其余的实行者有支配力。该支配力来源于间接正犯本人对于其余实行者实施的三种手段:一是强制手段;二是欺骗手段;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要素。
刘某是通过持刀威胁同事张某,胁迫张某和王女士发生性关系,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刘某未与王女士实际发生性关系。
但是他的这种行为应该被看作是刘某通过同事张某与王女士发生关系的事实,间接地实现了自己与张女士发生关系的目的,本质上都是违背王女士的意愿,与其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这符合强奸罪的要素。
所以,刘某胁迫同事张某与王女士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刘某构成强奸罪的既遂。
有人认为同事张某的行为依然构成强奸罪,构成强奸罪的胁从犯。对胁从犯,《刑法》的规定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胁从犯的要求也是很严格的。如果说同事张某一开始被刘持刀胁迫与王女士发生关系。
但在同事张某与王女士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张某变得积极主动,刘让张某停止张某仍不听,此时同事张某就构成强奸罪的既遂,而且是正犯。
但是小编认为同事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因为这种被胁迫的状态使得张某完全丧失了意志自由和身体自由(因为张某一旦不从,就可能被丧心病狂的刘某持刀伤害甚至杀死)并且同事张某在此过程中对此拒绝与哀求。
所以同事张某对于发生关系的行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
对此,应当认定为同事张某通过与王女士发生关系,损害王女士的性自主权的方式换取了自身的人身安全。
这种行为模式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对乙的行为认定为紧急避险,不负任何刑事责任更为合适。
总结:夫妻之间应该互相信任,互相理解,多沟通。很多时候家庭的矛盾都是从多疑开始的。
拒绝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有时候有了一次就会有很多次。女性朋友们应该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认为忍气吞声就能换来幸福。
思想上的极端想法,不健康的心理因素,远比身体的疾病更加可怕。遇到事情要学会冷静,多找人谈谈心。
不要让自己的极端想法,支配自己去做极端的事情。
警钟长鸣,遵纪守法!每个人健康的心理是社会安全稳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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