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济宁曹振强,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刑!案件细节公布....
济宁曹振强涉嫌强奸罪,被判刑
济宁曹振强涉嫌强奸罪,被逮捕
被告人曹振强,曾用名**勇、曹伟强,男,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
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9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案件细节公布
曹振强等人拘禁、殴打刘女
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为向刘某(女)索取债务,被告人曹振强、孙德龙、李瑞成共谋,让刘女到合伙经营的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维也纳KTV”内做陪唱服务还债。
2019年8月21日晚21时许,在徐州市泉山区某酒吧门口,被告人曹振强、孙德龙采取言语威胁、下跪、殴打等方式强行将刘女带至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维也纳KTV内拘禁。
曹振强等人令刘女从事陪唱服务
2019年8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瑞成来到维也纳KTV,辱骂、殴打刘女,后又与被告人曹振强、孙德龙等人一起将刘女带至徐州市金山桥经济开发区拘禁。期间,刘女在入住的宾馆内被卢天赐(另案处理)奸淫。
2019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曹振强与卢天赐等人一起将刘女带回维也纳KTV继续拘禁,并安排其从事陪唱服务,直至8月23日下午4时许被警察解救。
曹振强等人逼迫刘女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9年8月22日凌晨0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维也纳KTV”二楼B09包间内,被告人曹振强采取言语威胁、播放录音、殴打及让他人拍摄视频等暴力、胁迫方式,迫使刘女为其口淫,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曹振强曾强迫刘女为马某口淫,因马某反对而未遂。
2019年8月23日16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维也纳KTV”包间内,被告人李瑞成采取言语威胁、强行脱裤子、殴打等暴力、胁迫方式,迫使刘女为其口淫,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曹振强等人犯罪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振强、李瑞成、孙德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且有同案犯卢天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徐某、李某、马某、王某、卞某、耿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曹振强等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振强、李瑞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被告人孙德龙与他人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济宁曹振强案发后投案自首
被告人曹振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振强案发后投案自首。经查认为,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曹振强到徐州铁路公安处徐州站派出所投案,对其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予以供认,但始终供述称是刘某同意的,即对主要犯罪事实不予供认。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对非法拘禁的主要事实予以供认,就非法拘禁犯罪可认定为自首。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条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刘某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过错。经查认为,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孙德龙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被告人孙德龙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被告人孙德龙等人采取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以逼取债务,被害人刘某对案件的引发不存在过错。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条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振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济宁曹振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曹振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振强非法拘禁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瑞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德龙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振强、李瑞成、孙德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德龙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瑞成、孙德龙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振强、李瑞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济宁曹振强,被判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振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
二、被告人李瑞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
三、被告人孙德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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