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为廖老太的晚年生活增加了一重司法保障。
七旬老太疾病缠身老无所养
年过古稀的廖老太与第一任丈夫育有三子二女,均已成家立业,大儿子韦某前已经57岁,小女儿韦某东也有42岁。1993年,前夫亡故,廖老太于1996年与现任丈夫兰大爷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相依为伴。
随着年岁增长,廖老太患上了高血压与脑梗死后遗症,生活完全无法自理。2019年2月,经家属们协商,廖老太被送至河池市某护理院生活,每月产生养护费、医药费等共计3500元的花费。兰大爷已于2019年2月一次性支付了5万元作为生活费、医药费,由小女儿韦某东管理开支,但廖老太的其他子女却拒不支付赡养费。
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护理院暂时无法开院,2020年2月以来廖老太的日常起居一直是由同样年事已高的兰大爷独自照顾。
2020年4月,寒了心的廖老太一纸诉状,将五名儿女都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每人每月支付500元的赡养费。
因廖老太行动不便,委托了法律工作者代为出庭。
五名子女各执一词相互推诿
随着庭审的深入,五位子女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
大儿子韦某前:兰叔之前给了5万,我父亲交通事故赔偿款也有2万,我认为母亲的赡养费应该先从上述7万元中支出。每月的赡养费也应先扣除兰叔自愿承担的1000元,剩下的才是我们承担的部分,分家时我母亲户口落在三弟韦某岸家,三弟得我母亲的帮助看顾也最多,所以三弟应该承担一半,其余的我们四兄妹平摊。
▲五名被告及韦某前代理人(左二)
二儿子韦某顺:我和我大哥意见一致。
三儿子韦某岸:我已尽了赡养义务,目前我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再支付赡养费。我大哥、二哥经济条件相对较好,他们应该多承担。
大女儿韦某月:我在分家时没有获得任何财产,应该适当减少我承担的份额。
小女儿韦某东:我在分家时也没有获得任何财产,且2019年10月后我母亲的各项费用都是由我个人垫支,应当适当减少我承担的份额。
庭审中,法官组织各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充分听取了众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在法庭调解阶段,因各方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调解。决定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法官“家访”拉家常、询案情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廖老太的身体状况与真实想法,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后前往廖老太与兰大爷家中进行“家访”。
承办法官扶着廖老太的肩头,就病情情况、每月用药、起居饮食、个人意愿等方面与廖老太、兰大爷拉起了家常,心中对该案的判决也有了更清晰的思路。
“廖阿姨,您请放心,法院会依法维护您的权利的。”
法院认为,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廖老太生育并抚养了五名子女,五名子女就对廖老太有法定赡养义务。廖老太无任何生活经济来源,又身患高危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五名子女应该想方设法照顾好母亲,而不是相互推诿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甚至将母亲推给兰大爷一人照顾。无论廖老太是否到护理院进行疗养,都不能作为五名子女免除赡养费的理由,故依法判决:
由韦某前、韦某顺等五名被告自2019年10月起每人每月支付给原告廖老太赡养费500元,直至廖老太身体康复为止。
法官说案: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或晚辈对长辈在物质上帮助和生活上照顾。法律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就是子女在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一切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扶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不可否认,赡养案件纠纷的形成,可能具有数不清的原因,孰是孰非也难以厘清。但赡养老人应该成为一种自觉行动,这远比司法裁判的效果,更加具有温情和暖意。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