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大多数保健食品从业者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在各个视频或者文章里也会见到这样的提问和回答,但多数都是医务工作者在普及,而且意见都比较统一:“OTC安全性高于保健食品”但事实真是这样的吗?我们来看看
据统计我们国家至少有3KW保健食品从业者,但问题是我没有看到一个人站出来回应这个问题,也许是我个人比较闲吧,或者是我得到的信息太少。也许是专业的解释度不够,也许是大家都不是很自信的去研究保健食品,毕竟保健食品和这个行业算是一个风口浪尖的行业。
佛说: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哈哈,权当一石激起千层浪,大家讨论讨论。
论医学专业,绝大部分的保健食品从业者顶多算一个门外汉,没有基础的医务专业知识铺底,所以也显得没有底气,我虽然从事保健食品这个行业仅仅几个年头,但也不妨用我的知识来回应下这个问题。
1、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2条,第39条内容来看
第2条是对药品的定义: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49条说明书的规定: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所以很显然,药品虽好也是有禁忌的,那这点从本身来说,药品就不是人类生活的必须安全产品,只不过为了服务人类健康,两害相遇取其轻而已,但药品本身有他的重要作用,治病!
2、2018年12月2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5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的国家标准: GB16740 — 2014中第2. 1 保健食品的定义如下: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从药品和保健食品的法定定义来看,两者既有区分也有重合之处,只是各自专业领域不同而已,那么对于一个补充钙的问题,又不涉及到疾病领域,为什么又要强调谁比谁更安全呢?那么非得比谁更安全,让我来说,单从补钙方面来说,保健食品比药品更安全。也有一些医学大Vi拿我们食品监管来说事,那药品监管就没出过事吗?所以,健康普及,请普及自己专业内的知识点,才会让人们更尊敬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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