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8月18日,德州陵城区、武城、经开区法院对7起涉黑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21人被判刑。
于某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7年6月被告人于某强、于某一、于某二合伙发放高利贷,三人共同出资,后将张某阔拉入团伙平分收益。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于某强、张某阔、于某一、于某二又笼络被告人张某芳、张某明、刘某阳、彭某等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于某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阔、于某一、于某二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某明、刘某阳、张某芳、彭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中介宣传、介绍等方式,以车辆抵押低息贷款为诱饵,在泰安、莱芜、威海等地放贷,通过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虚高抵押借款合同,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同时扣留被害人的汽车钥匙并在汽车隐蔽部位安装GPS,获取汽车的控制权。
在被害人还款过程中,又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GPS定位系统查找,强行或者秘密将借款人的抵押车辆开至德州市陵城区等地,并在被害人前来赎车时强行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等,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实施上述“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于某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余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
赵某龙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13年以来,李某武(另案处理)以其妻的名义对外发放高利贷,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为了便于讨债,李洪武与被告人赵某龙、刘某民(另案处理)、冯某东(已判决)等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被告人赵某龙等人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讨要债务。
在讨债期间,形成以李某武为纠集者,被告人赵某龙、刘某民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采取恐吓、拦截、强拿硬要、滋扰、纠缠等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讨要欠款,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活,被告人赵某龙、李某武、刘某民、冯某东等人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龙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刘某民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13年以来,李某武(另案处理)在陵城区其经营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内以自己或者其妻的名义对外发放高利贷,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为便于讨债,李某武与被告人刘某民、赵某龙(另案处理)、于某彬(另案处理)、冯某东(已判决)等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被告人刘某民等人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讨要债务。
在讨债期间,形成以李某武为纠集者,被告人刘某民、于某彬、赵某龙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采取恐吓、拦截、强拿硬要、滋扰、纠缠等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催要欠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被告人刘某民与李某武、赵某龙、于某彬、冯某东等人的行为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于某彬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13年以来,李某武(另案处理)在陵城区其经营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内以自己或者其妻的名义对外发放高利贷,要求借款人的担保人为公职人员,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为了便于讨债,李某武与被告人于某彬、刘某民(另案处理)、赵某龙(另案处理)等人签订委托书,委托被告人于某彬等人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讨要债务。
在讨债期间,形成以李某武为纠集者,以被告人于某彬、刘某民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讨债期间,采取恐吓、拦截、强拿硬要、限制人身自由、纠缠、滋扰等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催要欠款,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致使被害人多次报警。李某武、刘某民与被告人于某彬等人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于某彬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马某、冯某龙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15年8月份至2016年8月,为讨要非法债务,形成以被告人马某为纠集者,被告人冯某龙、吴某圣(另案处理)、宋某顺(已判决)、于某峰(已判决)、宋某超(已判决)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采用恐吓、滋扰、强拿硬要、非法拘禁等方式,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冯某龙有期徒刑二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王某春等3人寻衅滋事案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春纠结张某、姜某春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与他人交叉结伙,采用殴打、辱骂、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滋扰、纠缠被害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经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王某春为讨要债务,纠结张某、姜某春等人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武城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某春等三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责令退赔。
王某晨等4人寻衅滋事案
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晨为获取高息贷款利益,纠集被告人马某、白某奎、王某以个人名义高息对外放贷,逐步形成以王某晨为首要分子,马某、白某奎、王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为索要逾期高利贷债务,该恶势力团伙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跟踪、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营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王某晨纠结马某、白某奎、王某等人为索取高利贷本息,采取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王某晨等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恶势力案件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晨、马某、白某奎、王某4人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来源: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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