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9年8月9日,广州市住建局即发布了《广州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提出在广州市内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中试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此次,《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发布,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在实施范围、内容、办法等方面,为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市场应用与推广形成依据。
当然,从全国范围来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上海、北京等地的发展时间早于广州,发展程度也相对较为成熟,形成了许多具有参考价值的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与试点细则,为《暂行办法》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因此,这里主要通过对比上海、北京两地最新的IDI保险试点政策,解读《暂行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规定。
一、保险实施
对于IDI保险的实施范围,上海、北京、广州三地的文件要求各有不同,如上海要求在“保障性住宅和商品性住宅工程”中实行IDI保险;北京提出在“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中实行IDI保险;此次《暂行办法》则要求在“新建住宅工程”中推行IDI保险,鼓励在建社会投资项目购买IDI保险。此前《试点方案》中只提出在“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中试点IDI保险。
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宗地内总建筑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普通仓库和厂房,且不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
对于保险实施办法,三地都要求“以投保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为土地出让条件”,强制实施保险投保。尤其此次《暂行办法》更进一步提出相应监管要求与处罚措施,保证保险投保的有效落实: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监督告知时,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履行诚信义务,完成土地出让条件中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要求,对未按要求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记录失信信息。
二、条款规定
在保险责任内容、保险责任期、免赔额方面,广州《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北京《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三地的政策文件要求既有一致也有不同。
保险责任内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与“保温和防水工程”,是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内容,上海、北京、广州三地的文件内容基本一致。但对于装饰装修、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节能等条款内容,《暂行办法》将其单独列项为“装饰装修等工程”。
保险责任期: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险责任期为十年(适用各地);“保温和防水工程”的保险责任期为五年(适用各地)。
2)“装饰装修等工程”的保险责任期,上海《实施意见》中规定为2年;北京《管理办法》与此次广州《暂行办法》则提出“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免赔额:
1)上海《实施意见》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免赔额规定为零;
2)北京《管理办法》与广州《暂行办法》则提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与“保温和防水工程”不计免赔,但将“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免赔额交由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自行约定。
三、市场运作管理
市场运作管理,是保证IDI保险有效落地、发挥各项保险保障作用的重要环节与内容。《暂行办法》主要就参与IDI保险共保体的承保公司主体资格与责任义务,以及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服务内容作出规定。
主体资格与责任义务:
1)主承保公司应有独立的缺陷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充足的建筑、法律、风控人员,对缺陷保险业务进行全过程集中管理;
2)主承保公司对保单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对参与共保的其他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进行合规管理,并承担其他共保公司或风险管理机构违规行为的连带责任。
3)参与承保公司应对缺陷保险业务设置账套管理,独立核算。除风险管理费、税费、运营管理费、适当员工绩效,不得设置其他展业费用、销售费用、中介费用等。
风险管理机构及服务:
《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实施风险管理,提出:
1)风险管理机构不得与参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2)风险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风险评估,并向保险公司与建设单位提交过程与最终评估报告。
从管理内容上来看,《暂行办法》缺乏更为详细、具体的内容规定。如“主承保公司”主体资格一项,上海《实施意见》即提出:
1)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达到50亿;
2)近三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3)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
4)应当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经验。
再如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规定,《暂行办法》只在整体上提出主承保公司、参与承保公司的相关责任义务,并未明确指出哪种情形,主承保公司、参与承保公司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此外,对于风险管理机构及其服务,也缺乏明确、具体的内容规定,既不利于有效指导其落地实施,也不利于明确划分其主体责任。
从区域发展进程上来看,《暂行办法》的发布进一步推动着IDI保险在广州市的应用推广,为广州IDI保险市场业务开展形成指导依据。但从IDI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试点实践来看,《暂行办法》还缺乏更为系统化的落地实施细则,从而更好、更有效地指导IDI保险具体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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