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有网友爆料,山东的张先生驾驶货车在高速上被追尾,装载的部分猪肉被抛洒到高速路下的村庄,近7吨猪肉被村民哄抢,十吨货只剩下了三吨,损失近30万元。事发地点为沈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1090KM处,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富安镇境内。
从网友发布的照片可以看到,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散落了不少货物,而在高速公路桥下,不少人正在哄抢货物。
该网友表示,就连事故里车厢掉落下来的车门也“惨遭毒手”,被人直接抬上三轮车拉走了。这位网友忍不住感叹:经历会让人成长,也会让人绝望!一场意外,见证了这么多人性充斥着贪婪、无情、冷漠、猜忌、欺骗……
8月9日晚,张先生透露,当地政府告知其已追回部分猪肉存在冷库。
8月10日下午,江苏东台市公安局官微通报称:2020年8月4日凌晨4时许,山东籍司机邱某某驾驶鲁K7****重型厢式货车拉载冷冻猪肉,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90KM处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运载的冻猪肉部分散落到高架桥下农村道路上,被附近及路过群众捡拾。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已追回部分散落冻猪肉。对涉嫌违法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目前,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
2019年,江西某高速,满载辣椒的货车翻车,遭附近村民哄抢,一70岁的村民上前哄抢,结果因为横穿高速路,被一辆过往货车撞倒身亡。
2018年8月31日,山东德州一辆红色福田货车拉着一车桃子与一辆奥迪轿车相撞,货车车主受伤严重,现场一片狼藉。货车侧翻,万斤桃子散落在现场,附近20多名群众来到现场抢桃子。
2017年2月23日江西大广高速公路,载满货物的货车雨天侧翻,货物洒出,
附近村民横穿高速路哄抢,警察的劝阻对他们丝毫不起作用,参与哄抢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6年3月,京沪高速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装满苹果的货车,在行驶途中侧翻,车上4吨苹果撒在高速路面和护坡上。附近村庄里面,十几名村民跑上了高速,捡拾地上的苹果,货主、交警和路政人员怎么拦都拦不住。
2015年4月9日清晨5时许,一辆满载活鱼的货车从武汉驶往乌鲁木齐途中,在连霍高速公路乌鞘岭隧道群路段1870公里+800米处(甘肃武威天祝县境内)侧翻,车厢中22吨活鱼散落一地,被闻讯赶来的当地村民哄抢一空。
此类事件的屡屡发生,让人们不禁要问:难道就没有办法制止这种行为吗?
其实不管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有相关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入刑并处罚金。但仍有人敢肆无忌惮地哄抢,无非就是觉得“法不责众”。大家都在抢,我抢又有什么关系呢?加之此前对此类事件的轻松处理,更让村民觉得抢了这不会有什么问题,长此以往才会有更多此类事件的发生。
而不让“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催发类似事件的发生,就需要执法部门不怕麻烦,严格执法,不能因为现场劝阻、警告后村民还不听就没了办法。更不能对于那些抢了几个桃子、几条鱼的哄抢者,因为价值不大,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驱散了事。其实,为了避免现场激化矛盾,警察可以先现场录像,事后逐个锁定犯罪嫌疑人给予处罚。只有增加违法成本,让违法行为变得“不划算”,一旦这样的执法较真多起来,哄抢物资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而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带头哄抢者,刑法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高速公路上哄抢他人散落物资,就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这一点,法律规定并不含糊。
2010年3月21日,一辆运送药品的货车在河南济广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药品散落一地。被告人宋某某等三人对此进行哄抢,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等三人犯聚众哄抢罪,判处宋某某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另外两名被告人也被判拘役或缓刑,并处罚金。但相对大量的哄抢事件,类似的判例还显得较少。
扶危济困、热心助人本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可是屡屡发生的高速公路哄抢事件却让人心寒,不但没有伸出援手,反而趁火打劫、乘人之危。况且高速公路车祸现场哄抢他人物资,不仅使车主遭受经济损失,还会危及高速公路通行车辆安全,置自身于危险境地,影响交通秩序。当道德水准已不足以约束某些法律意识淡薄之人时,用严格的执行法律来约束这些人就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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