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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富蕴县公安局杜热镇派出所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近日,依法查处1起涉嫌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案,依法处理7人。
2020年8月5日18时许,杜热镇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4名形迹可疑人员,遂即进行盘查,发现叶某、哈某等7人在一间出租房屋内聚众烧烤、饮酒,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造成了恶劣影响。经询问叶某、哈某等7人对其涉嫌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富蕴县公安局杜热镇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之规定,依法给予叶某、哈某等7人行政处罚200元的处罚。并以此为案例,警示辖区广大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出现聚集、聚餐等行为。
公安机关再次提示,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对拒不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公安机关将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恪守底线,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配合公安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服从政府在疫情期间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遵纪守法,凡拒不配合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等行为,公安机关将采取“零容忍”,严厉打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警情通报
2020年8月5日22时许,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刘某擅自从家中外出前往银泰酒店北侧菜店内买菜。刘某明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及决定却私自外出。布尔津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刘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6日17时许,王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居住地私自外出前往商铺购买物品。王某明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及决定却私自外出。布尔津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王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6日22许,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林某从经营的店铺私自外出到附近的超市购买物品,林某明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及决定却私自外出。布尔津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林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布尔津县公安机关再次提示,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对拒不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公安机关将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恪守底线,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布尔津县公安局
2020年8月8日
为坚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疫情期间辖区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六师公安机关聚焦主责主业,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依法严查严处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7月21日至8月5日期间,六师公安机关共查处涉疫情违法案件49起,查处88人,其中依法行政拘留5人,罚款70人,警告13人,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为坚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查处的案件中发现,这些涉疫情违法案件主要集中在两类:一类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防疫管理要求私自外出活动、私自营业、货运车辆通行期间不执行全程防疫管理要求等。
7月27日,红旗农场某小区居家隔离人员杨某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隔离措施,私自翻越小区围栏返回连队平房,被工作人员发现,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8月5日,新湖派出所在对辖区商铺开展检查中发现,辖区居民梁某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其经营的商店对外营业,且店内私自外出购物人员沈某某等3人围坐聊天、均未佩戴口罩,公安机关依法对梁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给予沈某某等3人分别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8月5日,六运湖派出所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佩戴假袖标私自外出,公安机关依法对丁某某等2人分别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
还有一类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人员拒不执行防疫管理要求强行离开小区并殴打下沉干部。
7月27日,五家渠市居民时某某强行离开所居住小区,被下沉干部阻拦后,时某某用手推搡、殴打下沉干部,并用脚踢踹下沉干部身体,在执勤警务人员上前劝阻时,又用拳头殴打警务人员,公安机关依法对时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不配合疫情管理工作,情节轻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则涉嫌妨害公务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再次提示,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对拒不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公安机关将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恪守底线,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严峻,还选择隐瞒事实,
这不仅是道德有问题,
更触犯了法律,后果很严重!
在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明确,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定罪处罚。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意味着,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是可判死刑的。
其实,有些人在生活当中鸡贼一点也就鸡贼一点了,但是不能在现在这种时候耍鸡贼。
现在这种时候耍鸡贼就不是鸡贼了,是国贼。
孰轻孰重,请自己好好掂量。
因为一个人,因为一句谎言。不知要耗费多大的精力大海捞针,多少人将暴露在安全隐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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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富蕴、六师警苑、布尔津县公安局、阿勒泰网警巡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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