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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森律师 路扬
导读:发包方拖欠支付工程款,承包人长期追债未果只能自己借钱贴息垫付。承包人疑惑,虽然在合同中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但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这么久,其可否就欠付工程款部分向发包人主张利息?
【情景案例】
2016年1月28日,李四公司作为发包人、张三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绿地16#楼健身会所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为绿地16#楼会所精装修工程水电整体安装、装饰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与工程规范所示全部内容。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的方式,全面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按决算价格结算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15日内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留决算价5%的质保金,质保期两年,工程质量无问题的情况下,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满两年后15日内,将剩余质保金(无息)支付承包人。
2017年3月1日,绿地16#楼健身会所精装修工程竣工结算及交接单显示:绿地16#楼健身会所精装修工程,验收交接均合格,竣工结算确认价770万元,发包人李四公司、承包人张三公司均在该确认单加盖印章。另,合同尾款支付会签单显示:工程质保期两年已满,李四公司在经办部门处加盖印章。
截止2019年9月29日,李四公司向张三公司累计付款483万元后不再付款。李四公司数次追款未果,只能自己贴息借钱垫付,其心里疑惑,虽然合同中未约定拖欠工程款支付利息,但欠了这么久,除了要回工程款外,能否要些利息?
【案例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承包人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及建筑规范完成施工任务的义务,发包人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任何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比如,在承包人完成了施工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未依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款的拖欠,就是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是指将未依约履行的部分完成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是指采取其他方式来弥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赔偿损失是指当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的,首先应当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其次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的损失赔偿标准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首先应当是被发包人占用资金的损失,即承包人向金融机构获得同等金额的资金所应当支付的贷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即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之日,在这一日,若发包人没有支付工程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利息。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本案中,张三公司承包了李四公司绿地16#楼健身会所精装修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确认结算价格为770万元,质保期两年。
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15日内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质保期满后15日内支付剩余质保金,但到两年质保期已满后,李四公司尚有含质保金在内共计287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张三公司除了向李四公司主张工程款外,还有权主张由李四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支付标准,自欠付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风险提示】
承包人投入人力物力施工,如果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不仅占用承包人的资金,还可能导致承包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无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
广森律所提醒:为了保障承包人的权益,需要承包人在签署施工合同过程中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期限,这样等于给发包人设定了履行义务的明确期限,一旦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比较容易认定违约。二是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比法定利息的标准略高,不仅在发包人发生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时可以保证承包人得到更多的违约赔偿,而且,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还可以督促发包人按时履行义务。
即便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也可以按照法定标准向发包人主张其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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