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军路君
从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实施后,当年入伍的士兵,就已经不再发放“优待安置证”。
如此,仍持有优待安置证的士兵,入伍时间是在2010年及以前,计算截止到今年底,其服役已经满10年。
退役士兵为2010年及以前入伍的,今年底符合全程退役条件,即使参照老政策,其依据为《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满10年可以作转业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
故而,从2020年起,退役士兵已经不存在持有优待安置证的安排工作对象。
优待安置证,是近二十年前的产物,从2002年冬季开始施行,直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废止。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并没有“一刀切”要求全部执行,而是给在《条例》施行前的对象,根据个人意愿参照《条例》执行,或选择按其入伍时的安置政策执行。
近些年,《条例》施行前入伍的士兵,有的达不到服役满12年安排工作条件,按照老政策也达不到服役满10年作转业安置的条件。
然而,因其是城镇户口,《条例》施行前入伍,其参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故而,部分退役士兵在部队选择复员安置,在不领取部队一次性退役金的前提下,回到地方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保障其退役后的第一次就业。
2011年12月入伍的士兵,今年开始不再凭优待安置证安排工作,不过其达到入伍时安置政策规定的转业安置年限,仍是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保障工作。
对于直招士官,在2011年11月1日(不含)前入伍的直招士官,按照其入伍时的政策规定,服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仍可以安排工作。
2011年11月1日及以后入伍的士兵,安排工作的条件必须遵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如符合服现役满12年、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等条件之一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明确为: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和供养。《条例》施行前的城镇户口统一分配工作、服役满10年作转业安置等方式,统一规范为安排工作。
安排工作是当前士兵安置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样也是以后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之一。前段时间公开征求意见的《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在明确军士、义务兵的安置方式中,安排工作仍是重要方式。
所以,正在服现役的战友们,不要被网络上取消安置论所迷惑,安排工作是有的,而且随着安置政策的不断健全完善,以后的安置质量也会越来越好。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就明确提到: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当前,有些地方已经取消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文化考试,以档案量化积分为安置主要依据,士兵的服役期间表现越来越被重视,以后服役在艰苦地区、年限越长、立功越多的士兵,退役后将得到更好的安置保障。
不仅安排工作质量会不断提高,士兵的退役安置方式也会随着服役年限的增长,也会有更多的选择。譬如改革期间的士兵转改文职,《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明确的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等等,士兵终将有一个合适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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