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女子李某诉青岛雪花家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雪花家族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判决书,判决李某诉雪花家族、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退还货款11000元、10倍购物款110000元、维权费用2000元共计123000元诉请被驳回。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内容显示,李某2019年10月10日11时18分在雪花家族公司所有的三只海豚旗舰店购买了9份价值为5140.08元的商品后,于2019年10月25日委托潍坊市潍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潍坊潍城证民字第3056号公证书,公证了其收取顺丰快递、拆封过程和密封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后,遂向法院提起针对雪花家族公司和天猫公司的退还货款11000元、10倍购物款110000元、维权费用2000元共计123000元的索赔诉请。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与雪花家族、天猫公司运营的平台上进行的货物买卖形成商品买卖关系,但李某起诉雪花家族售卖的商品系三无产品,但截至到开庭之日相关职能部门未出具处理结果。法院认为,李某涉诉食品是否违法违规、是否属于三无产品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认定,但现处理结果尚未作出,因此李某起诉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请并判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财产保全费1125元共计2395元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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