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孩子遗忘车内致死,父母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如今,几乎是每个家庭都必备一辆属于自己家的车子,一方面是因为夫妻双方自己想要方便,另一方面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可以接送孩子上下学更加方便。下面我们看今天的案例。
1.2012年,李某考入了某派出所,成为了一名正式员工。2016年3月2日,这天,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辅警李某因为疏忽大意,把邻居托付给自己照看的四岁的小孩反锁在了自己的车内数个多小时。
最终,孩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了。后来,李某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了。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在上述案例中,公安机关认定负有临时监护责任的饶某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出现被照看小孩死亡的危害结果,已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子明确了将孩子遗忘在车内,孩子因此而死亡,具有监护责任的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2011年6月3日上午九点左右,某省某县梁堤头镇夏庄街头一位母亲把仅有1岁的孩子留在车内去买东西了,当她买完东西回来后,发现钥匙锁在车内,车门自动上锁了。
此时,群众建议砸窗救人,但是却遭到了孩子母亲的拒绝。因为天气非常炎热,车内孩子哭闹不止、满脸通红,
当民警达到后决定砸窗救人,孩子妈妈还是拒绝了,说备用钥匙马上就送来了。过了一会儿,还没有等来备用钥匙。民警准备出手了,但是孩子妈妈仍然说再等一等。
此时,民警愤怒了,孩子还比不上玻璃吗?便强行砸窗将孩子救出了。而当时孩子已经全身湿透,体力明显不支,然而幸运的是并没有生命危险。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在上述案例中,你觉得应该如何认定这位母亲的主观心态?其实,类似案件已发生多起,新闻多有普及将孩子遗忘在车内的危害性,孩子母亲应能认识到如若不及时将孩子救出来可能会出现的危害结果——孩子被热死。
在本案中,孩子母亲在群众及公安民警的多次劝说下拒绝砸开车窗,且母亲在车外可以看到孩子哭闹不止及满脸通红的生理反应,对车内温度应有预见。
作为孩子监护人,母亲有主动作为的义务让孩子远离危险,确保孩子身心健康。孩子母亲明知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心态应为直接故意。
孩子死亡情况下,母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即便本案孩子没事,孩子母亲亦构成不作为或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未遂,真的涉嫌构成犯罪。所以,公安机关应追究本案母亲的刑事责任,至少应对其刑事立案。
那么,为何一定要追究遗忘人特别是近亲属的刑事责任?虽然说追究近亲属刑事责任是对近亲属的二次伤害,但如此会警示监护人,让其切实谨慎履行监护义务,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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