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他们悔过表现很好,且也是事出有因,案件发生时我也有过错,现三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愿意原谅他们并自愿出具谅解书,希望他们早日回归到社会,也恳请司法机关能考虑到他们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无社会危害性的客观事实不再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这段话,你敢信是一个小偷,对抓他的人出具的“谅解书”吗?看看这“受害者”的语气,活脱脱像是受了天大的委屈一样。小偷索赔了12万,最终拿到了6.6万的赔偿,这事情才算了了。怎么会有这样的事情呢?很奇怪是吧,可这就发生在今年,发生在昆明。
今年的三月份,这位小偷张某被超市方的苏某等人抓住,抓住后又把他关进了监控室,直到一小时后才有人报警。由于抓捕过程中的肢体冲突,小偷受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警方通过对小偷张某的伤情鉴定,以及监控显示,认定苏某等人对张某存在殴打和非法拘禁的行为,将苏某拘了起来。
小偷没进去,抓小偷的倒进去了,真是一个大反转!这已经让我看不懂了,更别说最后小偷还得到了6.6万元的赔偿!
看过官方通报后,我才稍稍理解了这个处罚决定。经过调查,苏某等人确实存在殴打,拘禁,强迫转钱,强迫小偷拿着“我是小偷”的牌子拍照等违法行为。
小偷有人权吗,当然是有的,他们跟我们是平等的,虽然他们违法,但我们不能用违法的行为去对他们,所以苏某等人被抓,也是有理有据的。但小偷获得6.6万赔偿,我始终觉得不合理。
你想想,要是这件事情传到别的小偷同行耳朵里,那是不是就成了另一个发家致富的办法?偷东西时故意被抓,然后发生肢体冲突,自己受伤,提出赔偿。这不是无本万利的买卖吗?以后还偷啥东西呢,靠这个就能挣钱了!
就好比抓小偷时,小偷被车撞了,追小偷的人被判赔偿,理由是“你不追他就不会被撞”一样,法律一视同仁地保护着坏人们。
当然,我丝毫不质疑这样的准则有什么不对,倘若没有这个的约束,人人都成了制裁者,那社会也就乱套了。我想不明白的是,假如我们遇到了这种事情,我们应该怎么办才对?
我来设想抓小偷的场景,正常来说,当然是上去先跟他搏斗,能出拳就出拳,能踹就踹,然后呢,就是把他给控制起来,手头要有绳子就用绳子。
可现在,搏斗可能造成小偷受伤,所以我们尽量不能跟小偷起冲突,我们也不可以限制小偷的自由,因为那样或许会被认定为非法拘禁,那么我们该怎么办呢?
我们是不是应该走到他身边,跟他说:“先生您好,由于您正在偷东西被我们看到,所以我们需要您配合我们留下来,等待警察的到来。”假如这个小偷要溜,我们不能控制他,为了防止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应该努力通过口头将其喝退:“你不许走!”可我们不是张飞,小偷也不是夏侯杰,他很大概率不会被喝退,当他撒腿要跑时,我们要追吗?当然不能追,万一他崴了脚,摔了跤,那事情还不是得算到我头上?
上面只是戏说,现实里肯定不会这么荒唐,但有一点确实值得思考,究竟怎么样做才是一个“度”呢?我知道苏某的行为超过了“度”,可到底怎样才对呢?这让我很迷茫,但愿我永远不要遇到小偷,永远不用去斟酌这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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