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田静。
昨天#章莹颖案民事诉讼再遭驳回#的热搜挂上了微博。
章莹颖家属认为,凶手在杀害章莹颖的三个月之前,就向校方的心理咨询师透露对连环凶手着迷,还购买并退回了用于转移和处理尸体的物品。但校方的两名心理咨询师没有做好辅导工作,从而导致章莹颖死亡。
美国伊利诺伊州一个巡回法院的法官布鲁斯驳回章莹颖家属对伊利诺伊大学两名心理顾问的诉讼。
很多网友认为心理咨询师很冤,不该为杀人犯承担罪责。那章莹颖家人起诉到底有没有依据呢?
关于心理咨询过程中遇到病人有明确的杀人意向的时候,心理咨询师到底该如何做,我们询问了一些专家,听听他们的意见。
▌邱玲(心理咨询师)
我自己的案例中没有关于伤害别人的,但有一些自伤倾向的。
作为咨询师,我会在第一次咨询的时候与来访者讨论保密条例,里面会明确地提出关于伤害的保密例外。
具体说来是:我们允许人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念头,但不允许付诸实际行动。
如果有伤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念头出现,我们会一起讨论这些念头:
它从哪来的?
它在表达什么?
我们可以为这些念头做一点什么来让自己感觉好受一些?
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去付诸实践?
我们通常会邀请来访者从0~10打分,来评估能控制自己的程度。
也会商议当数值到达多少的时候,我们得采取强制行动,来防止伤害发生。
强制行动包括联系家人、报警等。这样的个案我们都得留下紧急联系人的电话。
当然,这是来访者还没有真正伤害他人的情况。如果来访者在咨询过程中透露已经实行了伤害行为,我会先评估这是事实还是来访者的幻想。
如果是幻想,得评估是否需要转介到精神科住院治疗或者至少和精神科大夫合作进行治疗;如果是事实,那么得和来访者讨论承担责任的事。
必要的时候,我是会选择报警的。这不代表所有心理咨询师的选择,每个咨询师的设置和处理都不同,但维护社会治安,鼓励来访者承担责任也是咨询师的职责。
▌八日蝉(红圈所实习律师)
在咨询过程中,即使咨询者承认犯罪,咨询师也不能举报。但是涉及谋杀的,美国部分州规定了例外,咨询师必须/应当举报。
我的理解是,伊利诺伊州根据自己的判例法,极其有限地适用了Tarasoof rule, 这可能跟该州的政治倾向与传统有关,比较左。
其实很难说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我没有时间通读判决书,看了几篇英文报道,一方面可能与法令有关,另一方面法官认为,州立大学的心理咨询师和谋杀案之间很难建立因果关系。我觉得法官在认定这种因果关系时,适用了比较严格的标准。
Tarasoff rule(塔拉索夫法则):
1968年美国加州一位名叫Tatiana Tarasoff的女生在学校舞会上遇到一位来自印度的追求者Poddar。Tarasoff觉得两人并不合适并保持距离,Poddar心中却坚信这个女孩就是他的未婚妻,实行了一系列的跟踪骚扰后,校方派出心理医生对Poddar进行辅导。心理医生袒露了想要杀死Tarasoff的想法,医生没有及时给Tarasoff警告,最后被Poddar开枪杀死。直到1976年,加州在判定加州大学败诉的同时,也随之出台了“塔拉索夫法则”,法则明文规定:
心理医生在得知自己的病人有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意图时,有将实情告知警方和被威胁者的义务,以及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受威胁人的义务。
△ 伊利诺伊州的适用范围。适用这一规则的州,针对哪些情况下心理咨询师/心理医生负有必须举报义务会存在不同规定,比如谋杀、虐待儿童这类情况,即duty to warn,将相关情况上报给有权机关。
我并不了解美国的司法传统和审判规则,所以真的不敢说我的理解是对的。根据通常的法律原则理解,章父母针对两个心理咨询师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所以要适用民事责任的确立标准。
一般来讲,民事侵权责任的确立,首先要主体适格,就算根据伊利诺伊州的法律,两个心理咨询师可以因未尽到警告责任而具有可责性。
后续法官也要衡量他们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损害结果和他们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任何一个环节不具备,都没办法让他们承担责任的。我这是根据大陆法的侵权法原则讲的,或许英美法的规则完全不同也未可知。
同等情况,在中国心理咨询师可以报警,但我没有见过法律规定有举报义务。
已经完成的犯罪、尚未实施的犯罪,不再具有新的社会危害性,医生可以不举报。但正在发生的、尚未完成的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牵涉的不止是病人个体的利益,而是不特定人群的权益,我个人觉得应当举报。
▌猫咪老师(精神病学研究生)
从医学伦理学角度来说,医生未经病人允许不得将其病情告知他人或机构,除了传染病需要向cdc报告,其他情况基本都不允许。
这种情况临床还是很常见的。比如某人检查出有艾滋病,要不要告知他/她的性伴侣呢?这种情况只能劝他应当告知,但是病人拒绝的话,你是无权告知他人的。
如果擅自告知他人,即使出于好心,你也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病人反过来告你,你一定败诉。
反之,如果你尊重病人选择,即使因为你的沉默,他人受到了伤害,受害者来告你,反而会是受害者败诉。
这是一个非常难以解决的伦理学问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但大多数情况医生是不负这个责任的。
医生一般不会特意去签署保密协议,默认保密是医生的义务和医德。现实中都会基于医生个人的判断,是否保密,这是存在很大争议的部分。
▌Auror°(特殊教育机构志愿者)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于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伦理守则制定工作组2007年1月编制,其中关于隐私权和保密性,以及“保密例外”的规定如下:
心理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2.1 心理师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应用的限度。在家庭治疗、团体咨询或治疗开始时,应首先在咨询或治疗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2.2 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2)寻求专业服务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等且可能危及他人时。(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4)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2.3 在遇到2.2中的(1)、(2)和(3)的情况时,心理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预警的责任;在遇到2.2中(4)的情况时,心理师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确保此种披露不会对临床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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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既不想有章莹颖那样的惨剧再发生,也不希望作为病人时自己的隐私被泄露,同样不希望把责任扣在治疗病人的医生身上。身处不同立场时,这个问题也有不同的解读方法。
目前看来,在我国心理咨询师或心理医生,在得知自己的病人有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意图时,是否上报、何种程度上报都是自行判断,没有硬性规定。
对这个话题,你还有什么想法,欢迎在留言区讨论。
编辑:小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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