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就读于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应届生齐玉苓(本名齐玉玲),原本顺利考取了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孔孟之乡济宁),但被同班同学好友陈晓琪(本名陈恒燕)冒名顶替,因父亲陈克政(陈晓琪之父)在地方具有zz势力,买通学校行政人员,冒名顶替成为该校学生并以被害人冒名顶替长达八年的时间。
1998年齐玉苓不堪身份地位的损失以及家人遭到陈克政的暴力威胁,愤而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1999年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复后,2001年最终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的姓名权侵犯,以及被告人和单位需赔偿齐玉苓总共人民币十万元。
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齐玉玲的总成绩为441分,最后录取济宁商校财会班。
同村的好友陈晓琪(17岁),由于未通过第一阶段,无法再参加第二阶段亦无法升学,利用父亲陈克政在村里担任挡委支部叔记,向滕州八中、济宁商校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的行政人员串通,将自己顶替齐玉苓的名义就读济宁商校,将真实的齐玉苓给予落榜。
齐玉苓的兄长原先有看到榜单,但迅速调包的关系,让齐家以为看错名单。由于齐玉苓家境贫穷,父母无法再供给中考学费,只能放弃学习直接就业,过着务农和打工的日子。
1993年。齐玉苓筹钱借了6000元买了一个户口,在邹城技工学校习得一技之长。
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被分发到中国人民银行西门口储蓄所工作。
1996年。齐玉苓从邹城技工学校结业,被分配到山东省鲁南铁合金总厂担任女工,因工厂减员分流被迫下岗,开始兼职卖早点和快餐盒维生。
1998年。任职于鲁南铁合金总厂的齐玉苓,突然遇到中国人民银行滕州支行的部员拜访,说是来庆贺齐玉苓弄瓦之喜,齐玉苓跟随该部员来到滕州支行,发现监督员牌子下的储蓄所主任是自己的名字,但照片是陈晓琪本人。
发现真相的齐玉苓原先找陈克政理论,陈克政先是表示齐玉苓已放弃升学,将机会让给陈晓琪的理由,后给了齐玉苓五千元人民币要她封口,齐玉苓不妥协,陈克政派人到齐家进行暴力骚扰。
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陈晓琪等人,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5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
2.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
3.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
4.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
5.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齐玉苓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主要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被告人确实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
200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作出最终判决:
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
小编案:
文天祥说,孔曰成仁,孟曰取义,济宁是孔孟之乡,滕州是墨子故里,墨子主张:兼爱非攻;天志明鬼;尚同尚贤等,两地本应行仁义道德之事,树华夏之正气之风,缘何就做出这等事来?我会写一篇文章详细讲述山东的冒名顶替事件多发的原因。
本人就是山东人,而且世代居住于济宁下边的小县,我是在当地被孔孟思想影响极其严重的那么一类人,直到最近才刚刚爬出来,在这个儒家思想下活得太累了,当然我现在知道了,这并不是儒家思想,而是被朱熹等人篡改过的儒家思想,是畸形的,已经变成了管理的工具,再用来修身养性是不合适的。
被自己的同班同学兼同村好友冒名顶替,刷新了我的三观也震颤了我的心灵,这到底是怎样的一个世界?有些人的人心到底有多么阴暗?
我早年在山东参加的高考,那时还没扩招,我知道山东高考的难度有多大,550分或许只能上个专科,现在看可能是个笑话,但却是事实,这不能成为冒名顶替的理由!
那个年代,谁都知道学历对一个人来说代表着什么!把对方顶替掉,他的一生就改变了,而且是悲剧性的改变,就像一个恶魔吸干了他的精气,他成为干尸,而恶魔容光焕发。
为了一己私利毁掉了一个毫无相关的人。这背后一定更深层的原因。
古代这种情况的惩罚是极其严厉的,但现在对相关案件还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撑。
对作弊者的惩处历代都很严厉,清代尤为严酷。惩处的办法有:
一是枷号。凡临场枪手、冒籍、顶替、夹带、抄袭、传递、不坐本号者立即由监考官吏带上枷锁在考棚外示众。
二是改革。生员即秀才,是须经童子试考取的功名,一旦违犯考场纪律,生员称号立即被革除。
三是刑责。舞弊情节严重者,要动用刑罚。对冒名顶替、重金雇请、舞弊情节恶劣者,往往被发配充军。乾隆五十七年,对3名雇请枪手的童生、枪手及其他涉案者,先行枷号3个月,然后“发烟瘴之地面充军。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四十板”,脸上还要刺上“烟瘴改发”字样。这样的惩罚已与要犯相差无几。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