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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下午,龙游县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对衢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原党委委员、副总编辑毛小明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毛小明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毛小明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毛小明利用其先后担任衢州日报社广告中心主任、衢报传媒集团广告中心主任、衢报广告公司及衢报旅游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公款共计67.0362万元;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毛小明利用其先后担任衢报传媒集团广告中心主任,衢报广告公司经理,衢报旅游公司经理,衢报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的职务便利,先后8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现金25万元;2016年下半年,又收受他人价值4万元的酒店消费卡。案发后,违法所得已全部退出。
龙游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毛小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67.0362万元,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9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毛小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贪污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在监察留置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对其受贿部分应以自首论,予以减轻处罚;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自:清廉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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