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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行车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及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上位法和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则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条例》规定:
1.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要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携带行驶证,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2.在非机动车道上的通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3.穿过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的,要停车让行;
4.利用人行横道通过路口、横穿马路时,要主动避让行人;
5.转弯时开启转向灯;
6.在夜间行驶或者遇有雾、霾、雨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等等。
《条例》还规定了驾驶人不得逆向行驶或者超速行驶等12项禁止行为。此外规定,在电动自行车踏板上装载货物的,不得影响正常的脚踏骑行。
《条例》鼓励为电动自行车加装定位装置,鼓励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害险;对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电子行驶证的行为,处以50元罚款;对电动自行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或者从人行横道通过路口、路段时未主动避让行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元罚款。
在电动自行车日常骑行过程中,随身携带行驶证过于麻烦,尤其是丢失后补办等手续也非常繁琐。《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电子信息,经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认证后形成电子行驶证。电子行驶证与行驶证具有同等效力。这意味着,今后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携带电子证即可上路行驶。
针对电动自行车停车问题,《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镇规划,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等要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城中村应当划定符合安全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和临时充电点,等等。
▍图文编辑:东东
▍内容审核:东东
▍内容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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