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继续保留收容教养制度并加以完善,做出立法解释使其具有法律依据,在审理和决定程序上实现司法化,在执行上改变执行方式和统一执行场所,使收容教养制度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实践的需要。我在本次议案中对这一问题提了相对细致的建议。
首先,因为《刑法》已经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只是内容不明确,因此应通过立法解释来明确规定收容教养制度的法律地位、适用规则、执行措施等。其次,要明确规定收容教养的适用对象,保障人权和制度的有效运行。明确收容教养制度的对象,应从明确规定年龄下限及具体行为两方面入手,可以参考我国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再次,《刑法》规定“必要的时候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如何界定“必要的时候”则是明确收容教养适用条件的前提。具体可从“什么是必要的时候”、“谁来认定必要的时候”以及“必要的时候的提出程序”三个方面来入手。
同时,还应建立收容教养的弹性期限机制,以 6个月至2年为限,最长不宜超过3年。收容教养制度可加入一些类似于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制度的执行措施,进行弹性化、个别化考察,体现教育矫治的目的。此外,还应明确收容教养制度的最终决定权应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即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实现其司法化。并从执行场所的构建和执行方式设置两方面入手,完善收容教养的执行体系。
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上,一贯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体现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应当始终成为我国法律所秉持的原则。收容教养肯定不是万全之策,罪错未成年人也并不一定通过收容教养后就能避免再次犯罪,但良好的收容教养制度并结合家庭、社会教育,应当能降低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比率。
对未成年人来说,适度的强制教育与惩罚也是一种保护机制,法律教育更重要的是让未成年人懂得法的意义和实质精神。让未成年人认识到生命的首要意义是保护自己的健康,其次是避免伤害他人的有限度的自由。收容教养制度应当说是在“刑罚”与“释放”之间建立的合理的过渡方案,真正需要的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各类组织,协同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帮助罪错未成年积极矫治,重归家庭和社会。未成年自己更要时刻内省,不断更正自己的认知并对社会做出贡献。
正如我在本次议案中提出的,我认为收容教养的期限也不能过长,对于表现良好,自觉接受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来说,应当让其尽早回归正常的家庭教育和社会生活。孩子是成年人的镜子,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率,最核心和直接的干预手段我始终认为应当是家庭教育。所以,在冰冷的法律的另一面,我认为温情的家庭教育,才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未成年人需要保护的原因是他们是弱势群体,是年龄上的弱者,是人格形成过程中的弱者。我们要始终认识到,未成年人的问题,绝大部分是成年人造就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除了要辨别和抵御外界的伤害,更要警惕父母的善意侵害,孩子的成长和人格的养成具有不可逆性,错过了一个阶段将很难弥补。
对未成年人来说,适度的强制教育与惩罚也是一种保护机制,法律教育更重要的是让未成年人懂得法的意义和实质精神。让未成年人认识到生命的首要意义是保护自己的健康,其次是避免伤害他人的有限度的自由。收容教养制度应当说是在“刑罚”与“释放”之间建立的合理的过渡方案,真正需要的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各类组织,协同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帮助罪错未成年积极矫治,重归家庭和社会。未成年自己更要时刻内省,不断更正自己的认知并对社会做出贡献。
我觉得社会大众对于这类事件的看法和表现出的态度,其实更多的还是停留在了事件本身,并由恶性事件本身的冲击所引发的舆论发酵。举个更明显的例子,比如近期发生的未成年人被性侵事件,往往引人热议的都是加害人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知名人士)或者较敏感的社会身份(老师),而更多的性侵者身份普通、受害未成年人身份普通的案件,实际上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也是同样,舆论关注的更多的是个案怎么处理。这其实从侧面反映出并不是全民在广泛关注未成年人,而是全民在广泛关注影响力事件和恶性事件。这也就造成了更多人只是关注结果,并没有从中反思,也并没有真正理解专家学者所提出的观点的必要考虑和出发点,导致普通群众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惩戒仍然存在认知、行动与期望之间的差距。
所以我觉得,普通大众需要的是及时从个案的热烈讨论中抽离,探索更广泛层面的对未成年人的及时有效的帮助机制。比如当一个事件发生后,在媒体跟踪报道事件动态的同时,有更多的媒体出面引导社会公众进行深层次的思考,诸如我国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如何提高基层司法人员保护未成年人的专业化程度,怎样给受伤害的孩子以有效的保护和后续的关怀。只有当每个人不再把视角放在热点事件本身上,而是全民真实的参与到问题治理层面,才能引发大众的思考和与专家学者的思想碰撞,乃至于制度的修订与完善。
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因素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社会整体大环境的变化。现在的孩子跟以前已经不一样了,不能再用以往的思维来理解。孩子们能接触到更多的人和事,但是他们并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需要一个“引路人”。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对事物的判断也不够准确,容易情绪化。现今的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物质与精神方面的需求在个体身上呈现的差异越来越大,甚至充斥了各种矛盾,当今的消费主义观念盛行,正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这些站在“社会”外又正准备踏入这个“社会”的年轻一代。
第二、家庭教育的缺失。纵观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他们大多数都来自一个不完整的家庭。不完整的家庭,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监护人没有太多的时间来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但是他们的内心却希望孩子能够体谅他们。甚至在农村留守儿童情况里面,他们的父母为了生计,让孩子在隔代人的看护下长大,缺少了必要的父母亲情和言传身教。
第三、互联网中的不良信息引导。互联网高度介入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提高了他们的学习效率和效果,开阔了他们的思维和视野。互联网在未成年人学习、生活中的作用发挥,与其家庭文化基础、情感氛围有着重要的关联。同时,互联网在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不同成长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在未成年人学习与成长中,互联网运用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过度上网、浅阅读、沉迷网络游戏、“信息迷航”以及针对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的启蒙教育缺失等,这些问题导致未成年人的学习深度不够、受到一些不良价值观影响,从而模仿并走上犯罪。
从我上面的分析其实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必然与我们社会发展进程有关,但他并不是时代的产物,也不是社会发展必然带来的问题,之所以看起来越演愈烈应归因于网络的普及使得大众接受到信息的方式更加海量、迅速和便捷。我在多次接受采访中都提到,我始终认为未成年人恶性事件是个例,对于个例更应该理性看待,尤其是作为法律人,更不能被情绪控制、舆论左右。
作者:方燕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根据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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