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捕、侦查、补侦、一审判决、上诉、撤诉、终审裁定,整个过程经历了9个多月时间!
毒贩张某某,始终拒绝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一直坚称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的。但是,狡猾的狐狸终究逃不过猎人的枪口,随着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全案在“零口供”情况下,张某某照样被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9年6月4日9时许,弥渡县公安局新街派出所在新街镇铁柱坪村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当场从其右侧裤包内查获毒品冰毒片剂128颗,经称量净重12.22克。同日,弥渡县公安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对张某某刑事拘留。
由于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归案后,张某某妄想用吸毒人员身份掩盖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且态度嚣张,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毒品是向谁买的?除了你自己吸食外还卖给过哪些人?”
“我没有贩毒,这些毒品是我自己吸食用的。”
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坚称被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的,根本没有卖过给别人,也不交代毒品是向何人购买。
2019年7月10日,弥渡县人民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张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到底是构成
非法持有毒品罪?
还是
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某为什么坚称被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而不愿意承认是用于贩卖给他人,对比两者之间的刑罚,孰重孰轻,一目了然。
为依法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有力打击,最大限度消除毒品带来的社会危害,新街派出所坚持“零案专办”的做法,专门抽调精干警力侦办此案。民警通过深入调查走访,收集到了多名吸毒人员曾多次向张某某购买毒品的事实证据,并获取了张某某与部分吸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通话清单,有力佐证了张某某曾多次贩卖毒品给多名吸毒人员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7日
经补充侦查,弥渡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将此案再次移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弥渡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月5日
弥渡县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某以量刑过重为借口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某又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2020年3月9日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在“零口供”情况下,张某某最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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