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并没有独立成文的宪法,这在世界各国中比较特殊。它的宪法是由众多古老而又独立的法案组成的,是由众多习惯法、传统和案例共同组成了英国的宪法框架,如《大宪章》、《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国民参政法》、《议会法》以及还有其它一些约定俗成并得到承认的习惯法共同构成了英国的宪法基础。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是在某一时期根据政府建立的需要而以行文的形式组成法典,但是英国的宪法是在历史上的发展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而产生的,这意味着英国的宪法实际上在每一个阶段的历史中都有其组成的一部分,它是某一阶段历史事实和经验的总结,并产生了连续性,而这些法律在历史的发展中又得到遵守和承认。因此它构成了英国的“宪法传统”,这种传统是指即便是过去几百年制定的法律,至今依然得到遵守,成为世所公认的法律。
英国司法大臣兼大法官施仲宏(Jack Straw) 有一句话比较能够概括英国的这种“宪法传统”和意识:联合王国宪法存在于人们的心思、意念和习惯里,与法律并存。
当然,在英国内部也有究竟需不需要制定一部成文的宪法大典的争论,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最终的结论是英国实际上并不需要制定一部成文的宪法大典,因为这里面牵扯到许多的问题,譬如新宪法的制定是由以往的贵族、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来完成,还是通过全民直选的方式?其次,新宪法的制定可能意味着要废除以前的一些旧法,然而废除某些旧法又需要咨询公众的意见。
因为有的人可能觉得麻烦,有的人却觉得有效,在英国有很多“奇怪”的法律规定,譬如《大伦敦警察法案》中规定“禁止在公众场合放风筝”、为了打击非法捕捞,《三文鱼法案》也规定“禁止以受人怀疑的手段处理三文鱼”、此外还有如“在英国海滨发现的任何鲟鱼,都属于英国君主。”
伊丽莎白二世
还有如今看来十分荒谬的“在英国议会大厦内死亡违法”等等诸如此类的“奇怪”法律,在如今看来这些法律似乎已经显得“过时”,但是过去历史的某个阶段,它却又是十分合理的。但这些法律至今依然在英国得到遵守,它体现的正是英国的这种“法律传统”,正是在这种传统之上,由众多法案构成了英国的宪法基础和框架。此外,要想废除这些旧法,又要动员整个社会力量来进行表决。
因此十分麻烦,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予以执行,但并不废除。缔造英国这种“宪法传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稳定的政治秩序,保守思想;二是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和王权之间的不断斗争和妥协;
一、宪法传统:稳定的政治秩序与保守思想
任何事物只有在稳定的环境中才能以一种持续的状态良性的发展和完善,一旦面临破坏,许多旧有的事物就会被抛弃和否认。日本也许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号称“万世一系”的日本天皇制度至今依然得到延续,这和日本的地理、文化是密切相关的。
万世一系的日本天皇制度
地处海外的日本几乎不曾受到外来民族的入侵,这从根本上保证了日本外部环境的稳定和安全。尽管其内部也有动乱和纷争,幕府时代天皇成为傀儡皇帝,但是依靠神道教在日本民众心中塑立的天皇的神圣性和身份认可,使得德川家康、丰臣秀吉这些军阀尽管掌权却并不敢将天皇取而代之,文化和地理的稳定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天皇制度的连续性和完整。
反面例子譬如中国历史,在中国历史上王朝更替十分频繁,新朝建立以后立马就会将以往旧朝的一些法律和政治传统予以废除和统治。这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几乎是一种政治传统,因为废除旧朝的法律往往意味着是一种新的开始,旧有的法律通常被视为横征暴敛,残酷无道的规定。当然,也有一些比较好的法律得到延续,譬如“登闻鼓”这种制度,不过大部分法律和规定都被废除。
因此在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废除前朝法律是一种意义重大的政治手段,而这自然也是和中国王朝更替频繁的原因有关。但是在英国,它表现出了不同,首先是地理上的稳定,诺曼征服以后英国本土几乎再也没有受到外来民族的入侵。其次,尽管英国内部也有王朝更替,但是自从诺曼征服以来,英国的王朝更替几乎都有血缘关系,尽管它并不是直系继承,但这种血缘关系最大限度维持了法律的完整。
温莎王朝徽章
这所谓的完整是指新的君主上台时不必费尽心机的进行大变革,只要维护好原有格局就能稳固自己的统治。这种政治传统构成了和中国历史截然不同的秩序,但在中国历史上也能找出相似点,譬如两汉和两宋的法律传统就是一脉传承,这首先是基于血统关系和王朝关联,使得他们自觉的、下意识的去维护这种法律传统(所谓祖宗之法)。如西汉法律在王莽时期被废除,但在东汉又得到恢复,即所谓“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研究认为英国人是保守的,这种保守不仅体现在国民性上,也体现在政治上。因此英国人的“保守”和“传统”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英国保守主义政治家在讨论这种保守主义时说:
如果说这种情绪(守旧的情绪)甚至现在仍然是强烈的,那么它在中世纪就是压倒一切的了……守旧思想好像尼罗河那样发源于一个无法确定其面积大小的浩瀚的湖泊,谁的眼睛都无法看到它的边缘。
这种守旧思想促使英国以往的政治家、贵族和知识分子反对那些过于激进的思想,譬如在光荣革命中,尽管彼时的英国陷入了内战的危险之中,同时在军事行动获得成功以后,支持君主专制和试图议会民主的两派之间达成了妥协,为的是不破坏过去一些“真正的、古老的、不容置疑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了继续享受这些权利,最终拉开了君主立宪制的序幕。
这种保守思想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过去的一些法律成果,使得这些法律得以用延续的方式继续发展,而不是为了满足某一时期的需要或要求被废除。实际上这种保守思想主要表现为:不过分的对过去的一些传统加以破坏,倘若存在不足的地方,就以新的法案形式对此进行约束和弥补。
保守与传统的思想结合,行为习性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英国的宪政发展,让英国的法律得以在一种稳定温和的环境中慢慢发展和孕育,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为民众接受和遵守的习惯和约定俗成的规则,使得英国政府并不需要刻意的制定一套宪法来强调这一点。但必须要意识到一点,这种传统的构成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英国王室的血缘和稳定的政治秩序,这是培养它的沃土。
二、封建贵族、资产阶级和王权之间的斗争与妥协
看待英国的这种宪法传统,需要从多方面的因素来进行综合观察。实际上不能忽视封建贵族、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向英国的王权发起挑战,英国的宪政发展史本质上就是一部和王权作斗争的历史,它的早期使命是为了达到“限制国王,法律至上”的要求。因为对王权的限制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在君主专制下显然无法满足这一点。
从英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性法律《自由大宪章》就可看出,谈英国宪法无法绕开《自由大宪章》,因为它是追溯英国宪法发展的源头。然而从这个源头我们可以看出,《大宪章》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贵族和教会的特权以及相关利益,之所以驱使他们做出逼迫英王约翰签署这个文件的根源在于英国王室集权运动的失败和失误。
或者说英王约翰的失策和不得人心的手段,约翰在位期间相继在欧洲大陆失去了英国王室的土地,对内他对封建主们极尽盘剥和敲诈,又打着各种借口没收了封建主的封地,最终引起封建贵族的不满,在他们的联合反对和挟持下,1215年约翰被迫签署了对王权做出诸多限制的《大宪章》,实际上这标志着诺曼征服以来威廉一世开启的集权运动暂时宣告失败。
《大宪章》手稿
从英国宪法的这种起源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它是为了维护某些既有的惯例、规则所保护的利益,为了这些利益需要对王权做出诸多限制,以免造成“普天之下,皆是王土,四海之内,皆是王臣”的君主专制现象。这从另一方面说明在彼时的英国尚还没有足够强大的理论和文化作为基础去支持君主的集权运动,最终得以让封建贵族们以法律条文的形式限制王权。(而中国由于孕育了强大的理论基础,得以为君主集权服务)
到了1258年时,已经享有可以召开会议的英国封建贵族们召开会议,为了巩固《大宪章》的成果,这些贵族们逼迫英王亨利三世签署《牛津条例》,这个条例规定15名贵族组成一个会议(英国议会的由来),其次再选出12名大贵族和这15名大贵族组成“国会”。《牛津条例》标志着英国王室的权力开始向议会转移,而且王权也受到了诸多的限制,他在做出任何重大的决定之前都需要经过议会的同意。
当然,封建贵族们并不总是取得胜利,英国君王为了重振王权,其后也做出了诸多的努力。但总体上来看,英国王室是偏向于下风的,而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光荣革命更是将英国王权推向日渐河山的地步。光荣革命尽管维护了封建制度,但资产阶级在这场斗争中取得胜利,双方达成了微妙的妥协和平衡,但大体来看却是王权的衰微。
《权利法案》内容
《权利法案》的制定和签署
《权利法案》正式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了议会的权力,以及对国王的限制,它的构成正是这两部分,在限制国王权力的同时,又明确了议会的权力。这标志着英国王室的权力正式向议会转移,其后资产阶级又发布《王位继承法》对英国王位的继承做出了规定,正式形成了立宪君主制。
从此也在英国历史上演变为“议会至上”的权力原则,而诸多宪法性法案实际上不过是对这种权力分配的做出的规定,宪法不具有至上性,反而是议会具有至上性,这也就避免君主无法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变相集权,因为一切都需要经过议会的同意。而议会的构成则是由大贵族和资产阶级组成,国王的权力自然更加受到限制。
此后,英国议会的发展又通过许多相关的法案加以完善,最终才形成现代的英国议会制度。
英国议会
综上所述,英国之所以没有“成文”的宪法,是因为英国的宪法在其历史的良性发展中已经得到逐步的完善和遵守,这些宪法性的法案和规定沟通构成了英国的法律基础和原则。另一方面,由于英国的政治环境稳定,王室的继承始终保持在一定的血缘关系以内,没有出现颠覆性的政权,这使得英国过去制定下来的许多根本性宪法得到了遵守,譬如《权利法案》。
正是这些法案构成了英国的宪法框架,而且这些宪法又得到良好的遵守和执行,因此英国并没有实际的需求制定一部成文的宪法,在英国人看来这些宪法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权利早已经融入到他们的精神和文化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政治传统和习惯,因此并不需要特别明确的将它们予以公开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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