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不仅违法违德,同时也为性病传播提供了温床!一名女子明知自己身患性病,仍然从事卖淫活动...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宣判了一起传播性病案。被告人王某因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10月12日在甘肃省平凉市人民医院就诊时查出自己患有梅毒,并进行治疗。2018年3月16日下午,王某到彭阳县城某招待所住宿并提出卖淫,同该招待所老板就卖淫所得钱款商议如何分配后,当日便与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收取该男子80元,并分给招待所老板30元。次日15时许,王某先后与韩某、郭某二人发生性关系,招待所老板收取韩某80元。2018年3月18日,经彭阳县中医医院体检检验,被告人王某梅毒抗体呈阳性。
(网络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仍向他人提供卖淫服务,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因该行为被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与本案是基于同一卖淫行为所作的处罚决定。因此,对被告人王某已拘留的11日,应折抵相应的刑期。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文来源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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