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沿河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晏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作出有罪判决,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处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不适用缓刑,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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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2018年9月,肖某某(男)通过添加微信好友与犯罪嫌疑人晏某某(女)相识。在尔后的交往中,双方因故发生矛盾,晏某某心生怨恨,于2019年12月23日下午,在沿河县城一火锅店购买了一锅狗肉带回家,将事先购买的农药倒入火锅里,假以送外卖为由,在街上找到一个送外卖的工作人员,将有毒的狗肉火锅送到何某某经营的店面,欲毒死肖某某及其妻何某某。何某某收到火锅后闻到火锅中强烈的农药味,遂报警案发。
检察官说法:晏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晏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故意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晏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上述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触犯法律后没有任何人能逍遥法外,广大人民群众遇事要冷静,心平气和解决,切不可用自由去为自己的冲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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