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之所以对辩护律师有恶感原因大致有二。其一,律师帮犯罪分子辩护。其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受影视剧的影响,导致人们的认知观念出现了偏差。
因现实中辩护人通常是律师,所以在本文的讨论中用辩护律师一词代替辩护人。
每一个人在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前,都是一个拥有宪法意义上的人的个体,所以自然也就拥有辩护权,律师为其辩护,从道德的角度上来讲,可能这个辩护律师会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谴责,但事实上也是在充分尊重犯罪者人格权和辩护权的基础上进行辩护,从而真正体现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为犯罪者争取到一个合理合法的判决
辩护律师的目标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一致,都是为了最大程度还原真相,既要保证司法工作又要保证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只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民事案件中并不存在。刑事诉讼是国家适用刑法、为了惩治犯罪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过程应当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辩护律师的参与。司法要以公正审判为中心,让我们再重新看一下辩护律师。
首先,法院要做出判决,需要知道案件真相,即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地点干了什么事情。但由于司法的被动性及资源的有限性,法院无法主动追究犯罪,于是国家将侦查的任务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最大程度查清事实,还原事实真相。
查清事实之后,同样由于司法的被动性及资源的有限性,国家赋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职责。所谓审查起诉,简单地说就是将公安机关侦查所得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认为确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便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法院。
现在法院可以依照事实材料做出判决了,无疑是最全面、最真实的材料才可以得出最公正的判决。但是其中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比如证据的真实性,是否形成证据链等。若是证据的证据链不足,或者是证据缺乏真实性导致判决出现偏差,会极大地损害司法的公正性。
但是一方面法院没有足够的财力物力,甚至没有权力及时发现这些问题并纠正;另一方面审判应当保持中立性,倘若调查发现确实存在这些问题可能会做出有偏见的判决。于是法院希望有一个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抗衡的势力,一来监督侦查行为与审查起诉行为,杜绝出现不真实的证据;二来调查搜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尽量使证据全面;三来形成对立的立场,使得法院可以“兼听则明”,同时审视双方的观点,从而得出公正的判决。
所以,国家赋予了辩护律师这个职责。
所以,辩护律师的职责决定了辩护律师的工作是有立场、有方向的,并且明文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负责把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信息调查清楚并全部提交,目的是最大程度还原事实真相,从而保证司法公正;检察院负责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并将确实有罪的人起诉到法院,让没有犯罪的人免受审判,让真正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保证司法公正;辩护律师一方面负责监督公安和检察院有无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积极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目的也是最大程度还原事实真相,从而保证司法公正;最终法院依据全部证据,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尽可能做出与被告人的罪行最相符的判决。
总而言之,若无辩护律师的参与,法院极有可能无法客观地得知全部事实真相,也就当然无法做出公正的判决。辩护律师表面上“帮坏人说话”的工作,恰恰促进了司法的公正。
人们对律师还有恶感的一个原因就是影视剧里塑造的那些巧舌如簧满口仁义道德背后却男盗女娼的影视形象,导致很多人误认为律师可以靠个人能力来逆转判决。
但是实际上拍桌子喊口号打打感情牌的律师都不是好律师,在国内这种律师,轻则警告,重则当庭被法警拖出去。起码国内的情况是这样,能被逆转的案子只能说明这个案子事实如此,证据链确实不充分,确实有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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