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大牛和翠花数月没见,决定去公园偷偷“工作”,正好一群晨练的大爷大妈路过,五分钟后,一大妈鼻血直流,陪同的大爷愤怒报警,告“聚众yin乱”,警方将其全部带走。
那么问题来了,在僻静公园偷偷啪啪的大牛和翠花,虽然让大爷大妈们偶遇并聚集在一起,究竟算不算法律上的“聚众yin乱”呢?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这个罪,我们不能按照一般的字面认知去处理,不是说两个人在那里野战,然后导致一大波人聚集围观,就构成聚众yin乱罪。是否构成这个罪,是要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要求来认定的。
这个罪的法律条文设置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章节,所以可以看得出来,该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它所要保护的内容就是社会公众正常的性感情,也就是普通人对于这种事的正常接受程度。
一、“聚众”行为方式
按照这个罪的名称就可以看出行为方式,即必须要“聚众”,这是指组织聚集众人,而不是别人自发的聚集然后再进行观看。按照规定,至少是3人,才可以算是“众”。这些行为人是自愿参与,不论男女性别。如果有胁迫等行为强迫他人参与,则可能构成别的犯罪。从这个角度来说,大牛和翠花两个人是不符合数量要求的。
二、要求公开进行
按照规定,必须是在公开的场所进行yin乱活动,如果是在秘密的进行,不能够被公众所知晓,就不会侵害公众的正常性感情,自然不会构成这个罪。比如甲召集多人在自家车库进行yin乱活动,是不构成本罪的。大牛和翠花选择的地点是僻静的公园,虽然属于表面上的公开区域,但是案情描述为僻静,所以对这个公开的含义要有所限制,个人认为不属于公开,那个环境一般不会对公众的正常性感情有所伤害的。
个人认为大牛被以“聚众yin乱罪”判刑是有所错误的。既在人数上不符合,在空间上也存在争议,虽然导致大妈流鼻血,只能说大妈的抵抗力不强,大爷咋没流鼻血呢?(开玩笑)现代社会中,很多社会学家,比如李银河,建议废除这个罪,因为“性”是每个人的自由选择,只要不妨害社会秩序,就应当允许每个人有性的自主权。
在著名的教授案之后,这个罪的公开性要求似乎得到了普遍的共识,秘密的进行在现在应该不会被认定为聚众yin乱罪。当然这个罪在现代社会里很少适用,没有太多的适用空间,可以算是沉睡的条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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