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传“云南普洱市澜沧县某地为了迎接领导检查,把老百姓放养的鸡狗猪打死”一事,澜沧县酒井乡人民政府发布通报称,此行为系当地集中整治环境卫生,目的是在群众中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但方法方式欠妥。
不管是为了迎接领导检查,还是集中整治环境卫生,基层干部直接将农民放养的鸡鸭猪等家禽打死,将农村闹得鸡犬不宁,给农民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影响相当恶劣。当地政府只是将其定性为方法方式欠妥,予以批评教育了之,如此定性和处理显然太过轻描淡写,俨然只是罚酒三杯,实质上是典型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模式,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从法律角度说,农民放养的鸡鸭等家禽是农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基层干部直接将农民放养的鸡鸭等家禽打死,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侵行为。轻则,应当照价赔偿农民的经济损失;重则,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事实上从整治农村环境卫生角度说,基层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禁止农民放养、散养鸡鸭等家禽,既于法无据,又不合情理,应当予以纠正。
“法无禁止即可为。”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法律明确禁止农民放养、散养鸡鸭等家禽,意味着农民放养、散养鸡鸭等家禽是合法饲养行为。相反,基层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禁止农民放养、散养鸡鸭等家禽,本身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一种不合法的土规定。另一方面,农民放养、散养鸡鸭等家禽是中国农民饲养家禽的传统模式,已经延续了几千年,要求农村在一夜之间改变是不可能的事情。而且,农民放养、散养鸡鸭等家禽模式符合当下大多数农村、农民的实际生产状况,特别是在山区农村,让每一户农民都建设一个适合鸡鸭等家禽活动的圈舍,非常的不切实际。
生态宜居是乡村振兴战略之一,农村地区也确实需要整治环境卫生,但不该是把农村闹得鸡犬不宁,更不该影响农民的正常饲养家禽作业。农村地区整治环境卫生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合理、务实的原则和路径,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生产生活。唯有如此,才能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整治环境卫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否则,只会招来农民群众的阻力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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