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区男子秦某(化名)与被害人柳某某(化名)系同事关系,于2018年5月份开始二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2018年7、8月份,被害人柳某某怀孕后流产,柳某某提出分手后两人和好。2018年9月,秦某某偷偷录制其与柳某某的性爱视频,以此胁迫被害人柳某某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并将两人亲密照片发送给柳某某的妹妹,又以要将性爱视频发到单位微信群中和告知其柳某某家人相威胁,强迫被害人柳某某每周与其发生3次性关系。2019年5月31日中午,秦某某胁迫被害人柳某某在其办公室发生了性关系……
2019年6月10日,被害人柳某某发现自己怀孕。2019年6月27日,被害人柳某某在大连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陪同下到医院做人工流产,并提取胚胎进行DNA鉴定。经鉴定,秦某某、被害人柳某某为该胚胎生物学父亲、母亲。
一审法院认为,秦某某以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长期强行与妇女多次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属于情节恶劣,构成强奸罪。秦某某采取非暴力手段,以其录制的与柳某某的性爱视频进行威胁,达到毁坏柳某某的名誉,引起柳某某产生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多次对柳某某进行威胁,不顾时间、地点与柳某某发生性关系,将柳某某霸占,作为自己的性工具,并导致柳某某怀孕流产,秦某某的犯罪行为实属情节恶劣,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秦某某的强奸行为致使柳某某怀孕并流产,案发后,柳某某离婚,家庭破裂,酌定从重处罚。
秦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然在起诉阶段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一审以强奸罪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八年。秦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大连中院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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