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高平市主城区及高铁新区征收集体土地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
为更好地完成我市主城区及高铁新区建设项目征收拆迁工作,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现将《高平市主城区及高铁新区征收集体土地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5日。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公众意见建议表》于2020年5月5日前送至高平市自然资源局409室或发电子邮件至cbzx5222292@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高平市主城区及高铁新区
征收集体土地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主城区及高铁新区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工作,充分调动乡镇(街道)、村(居)委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区域:
1.城市主城区:东至高速路、南至南外环、西至一级路、北至北环路。
2.高铁新区:以高铁新区起步区规划范围为准。
第三条 奖励资金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征收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建设的出让用地;划拨用地、公共服务用地、城中村改造用地及工业用地不予奖补。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1.主城区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并按期净地移交的,在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基础上,给予村(居)委奖励征地补偿15万元/亩,给予乡镇(街道)组织协调工作奖3-5万元/亩。
2.高铁新区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并按期净地移交的,在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基础上,给予村委奖励征地补偿10万元/亩,给予乡镇(街道)组织协调工作奖2万元/亩。
3.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应积极完成地上附着物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对无故拖延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征收拆迁工作并按期净地移交的,每延迟一天扣除奖励5000元/亩。
第五条 奖励资金保障:
市财政要保持土地储备周转金不低于5000万元,足额保障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村(居)委的奖励资金计入征地补偿费用,乡镇(街道)的奖励资金列入土地出让业务费,同时将购买增减挂钩指标费用及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第六条 奖励资金拨付:
市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乡镇(街道)应积极开展拟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现状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组织征地所涉及村(居)委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切实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市政府下达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次性拨付到乡镇(街道)并下达净地移交期限。乡镇(街道)和村(居)委的奖励资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标准核定,交地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第七条 奖励资金使用:
1.奖励乡镇(街道)的组织协调费用,其中40%必须用于市政项目在土地征收中的矛盾化解和城市管理中的环保网格化、社区管理、绿化维护、环境卫生整治等;
2.奖励村(居)委集体的资金,85%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壮大集体经济的项目建设、被征地农户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和公益事业,15%用于市政府下达的环保网格化、城市街道绿化、环境卫生整治任务及服务城市管理等。
第八条 奖励资金监管:
市财政、农经等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将奖励资金列入专项审计。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在土地被征收后,不得向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市公安部门要对阻挠建设单位进地以及变相摊派、强揽工程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委监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或征地拆迁奖补规定同时废止。
请将您的宝贵意见填写到《公众意见建议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