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4月26日,焦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过程中,不小心与停放路边的大货车相撞,致其下颌骨骨折等多处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其中后续可行牙齿种植治疗费用为每次5千元,每4-6年更换一次。
此事故交警认定焦某与大货车司机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大货车投有交强险、商业险,不计免赔且在保险有效期内。对于赔偿,因争议较大,无法协商一致,而后焦某向法院起诉。
【一审】
曲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焦某委托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后续牙齿种植治疗费应为残疾辅助器具费,当在交强险范畴内赔偿,并按现我国人均寿命76周岁计算更换次数12次,每次5千元,计为6万元。
保险公司则辩称,后续牙齿种植治疗费应归属交强险医疗费1万元限额范围内,超过部分当按责任比例承担。
2019年11月20日,曲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焦某各项损失15万余元。
【二审】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2020年4月26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关于牙齿种植治疗费属于医疗费还是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问题,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此,一审法院认定更换牙齿的后续种植治疗费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并无不当。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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