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徐斌副教授
摘要
两湖地区渔税的性质从南宋的产业税,到元代具有游牧传统的鱼课、明初的生产税,至清代又转变为产业税,经历数变,反映出传统王朝国家如何对有别于种植农民的具有较强流动性的边缘人群实施管理与控制,以及所达到的效果。总体来说,各代王朝中以明代在水域上实施的制度较为严苛,但大体上都没有脱离土地立场的束缚。赤历、湖册、渔户家谱以及官方文献等记载,说明了明代以里甲制度为蓝本编排渔户业甲,并将渔户与办课水域紧密结合,促成了湖主阶层的产生,湖主的岸居生活意味着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的丧失,为国家的统治提供了便利。来自王朝国家的制度从根本上形塑了水域社会,与此同时,渔户等水上活动人群对制度的能动利用则使其具体运行过程及产生的结果又偏离了政府的预期,由此,水域社会发生了类似于土地而又自具特色的演变轨迹。
关键词
渔税;渔民;两湖地区;河泊所;流动性;制度与人群
渔税之征由来已久,“盖自汉时有陂池鱼税,宋初荆湖路承马氏之遗,湖潭陂塘聚鱼之处皆纳官钱,或遣官吏主之。淳化元年,始令经市货卖乃收税。元置山场河泊之课,乃有专司”,不过,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征则是朱明王朝的一大特色。明代的渔税为各色课程之一种,称作鱼课或是渔课,明人甚至还将这一名称与前代之税混为一谈,王三聘《事物考》即称:“鱼课,五季僭伪之时,江浙荆湖淮南广南福建一应江湖及池潭陂塘聚鱼之处,皆纳官钱。”事实上各代所征渔税之性质并非完全一致,仅就影响力贯穿整个明清两代的鱼课本身而言,延至清代,同样也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
王三聘著《古今事物考》
渔税性质之变化所关甚大,众所周知,税收是传统王朝国家与民众最为直接的关联,“一个民族的精神、文化水平、社会结构、其国家所能够做到的行为,这一切以及其他更多的东西都反映在它的税收历史当中”。一般而言,各代王朝最为倚重的财源是针对土地以及农民的田赋等,相较之下,渔税却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税课类别,联系一起的是传统王朝与王朝体系内的渔民这一类特殊的人群。因为作业的需要,加之水路交通的四通八达,造就了渔民生产与生活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从国家的角度讲,渔民这一有别于种植农民的特性,使得如何对之实施有效的控制成为了依托于土地的传统王朝所不时面临之统治难题。统治上的不易往往还进一步造成了对渔民等水上活动人群的文化歧视,诸如江西、浙江等地的九姓渔户被称为贱民,福建、广东等地的疍民被视为非汉族群即为明证。因此,不仅要了解各代王朝对于渔业征税的性质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还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这些变化反映出国家为控制有别于种植农民的流动人群曾做过什么样的努力?达到了怎样的效果?渔民等水上活动人群对之又有何反应?与土地及土地上的人群相比,渔税所反映的水面及水上活动人群之变化是否有着自身的历史轨迹?等等。
位于长江中游的两湖地区素有“水乡泽国”之称,水面上生活着大量的水上活动人群,各代王朝有关渔税的征收大多也是在这一地区率先实施,如明代各行省中,湖广专司鱼课征收的河泊所设置最早且数量最多,是该项制度的源起之地。其时本地征收鱼课的规模亦令人无法小觑,所谓“楚之贡赋,大半出丁亩,而鱼波茭苇、商缗廛舍,总之亦当其半,盖农末兼取,靡遗利矣”是也。因而,基于这一地区的实证性研究,不失为回答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本文拟以一批赤历甲册、湖册以及渔户宗族的族谱等新发现的文书为核心史料,结合正典、方志、文集等资料的记载,考辨有关渔税的制度条文与两湖地区征收渔税的具体场景,并从制度与人群互动的角度,观察国家如何控制边缘人群及其实际效果,以及所反映出的传统王朝之性质,以期对上述问题给予一定程度之回答。
本文作者著《制度、经济与社会:明清两湖渔业、渔民与水域社会》
一、从南宋到明初:对渔民的控制与渔税
在历朝各代中,有明一代对渔税的重视可谓空前,但就整体而言,鱼课在整个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甚少,造就了后人对于鱼课的了解非常有限,这与人们对田赋的熟稔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早在清初,时人对此便已不明就里,乃至于编纂《明史》时还将鱼课误入商税目下。不过,《明史》编纂者的误解至少透露出两个方面的信息:一方面,由于渔业确实天然地与商品经济相契合,导致了这种误解的产生;另一方面,误解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国家的主要财源来自于土地的产出,故而编纂者对鱼课持不甚了了之态度。可以说,来自于土地的财赋成就了中华传统农耕文明,而这种依托于土地而形成的农耕文明,既是由于传统时期从事种植的农民占据了人口的绝大多数,同时更是传统王朝为便于控制民众,以实现有效统治的结果。
众所周知,将民众固定在土地之上,奉行“画地为牢”的统治策略,历来是传统王朝实施有效统治时成本较低、汲取资源较多的一种统治方式,这一统治理念在朱元璋时期更得到了充分的贯彻与落实。以里甲制度将民众固定在土地上纳粮当差,以路引制度进一步限制其出行,构成了人们对于明初最为直观的时代印象,与这种限制流动性的社会管理方式相配合,形成了以实物与劳务为主的“洪武型财政”体制。与之相对,由于山民与湖民的流动性较强,加之山泽便于藏匿等特点,使得国家的统治难度骤然增大,也正是利用了这种统治上的空隙,成为山民或湖民就不仅是日常生计手段的选择,更是人们逃避国家奴役的政治抉择之结果。
对于山民,人类学家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 Scott)在对东南亚被称之为Zomia的山区研究中进行了讨论,指出为了逃离国家的统治,山民以流动性作为对抗的有利武器,因而和他们有关的一切,包括谋生手段、社会组织、意识形态,甚至是口头传承文化等,都被精心设计来远离国家的控制。此外,他还提到江河湖泊中也存在着一个“水上的Zomia”。的确,不遑让于山民之流动性的渔民等水上活动人群依托于辽阔的湖泊以及四通八达的江河水路,常常溢出于国家的控制之外,如明清时期活跃于两湖等地的江湖盗中多数即为平时捕鱼,偶尔为之的渔民。即使是战乱时期,湖区的人们通常也会利用这一点以躲避战火,据史籍记载,延绵江夏、武昌、蒲圻、嘉鱼等数县的东、西梁子湖,“闯逆弥漫,民间得附舟两湖者,皆能全活”。
詹姆斯·斯科特著《逃避统治的艺术:东南亚高地的无政府主义历史》
然而,统治上的不易却并不意味着国家就放弃了对之进行控制的努力,总的历史趋势中,对渔民等水上活动人群的控制在不断强化,在某种时机的促使下,国家更得以大规模地介入湖区水域的世界当中,就两湖地区而言,宋室南渡便提供了这样一个契机。
在偏安南方之后,两湖地区在南宋政权军事上的重要性迅速增加,并且由于具有相对军事优势的水军是他们对抗金蒙等北方政权的一大依仗,因而维持稳定的水面秩序于南宋王朝而言有着重要意义。从整饬的具体措施来看,南宋政府首先是对不服从统治的水上势力进行肃清,绍兴年间岳飞复襄阳六郡的军事行动中,便包括了针对被称为“湖贼”“湖寇”“水寇”“水贼”的钟相、杨幺集团的镇压活动。另一方面,在面对北方政权的进攻时,南宋守臣亦会借助当地渔民的力量实行对抗,据《宋史》记载:“(淳熙年间)时金人大入,郡兵素寡弱,(曹)彦约搜访土豪,得许,俾总民兵,赵观,俾防水道,党仲升将宣抚司,军屯郡城。金重兵围安陆,游骑闯汉川。彦约授观方略,结渔户拒守南河,观逆击斩其先锋,且遣死士焚其战舰,昼夜殊死战,北渡追击,金人大败去。”此战之后,“奏观补成忠郎、汉川簿尉”,从而完成了对这部分水上力量的收编。
作为国家政权向水域上进行扩张的结果,两宋针对渔业的征税呈现出较一致的历史轨迹。按《文献通考》的记载,“太宗淳化元年,诏诸处鱼池旧皆省司管,系与民争利,非朕素怀,自今应池塘河湖鱼鸭之类,任民采取,如经市货卖,乃收税”,可知北宋时期对待渔业生产,行商品流通领域内之间接税,反映出统治者对以渔民为主体的水上活动人群实施了一种略显放任的间接式管理方式。一般而言,这也同北宋政权对待整个社会的统治思路相符。
马端临著《文献通考》
然而,文献的记载显示南宋政权对待两湖地区的渔业生产则开始采取了与土地一视同仁的态度,嘉定八年(1215),知汉阳军黄榦反对“欲以湖北路诸州所管鱼湖所收课利,尽行蠲免,应湖北所产鱼蚌之属,听贫民从便采取,主家不得执占,仍许诸州以交割钱理,折每岁所收渔利,既不失诸州支遣财赋,又使贫民得采鱼为食,以度饥荒”的做法,其理由为:
湖北诸州湖地有系民户祖业者;有系官地,民户请佃多年者;有产业之家或自为主,或立年限租穙与人,而租穙之人为主者。每岁冬月采鱼,湖主不得自采,皆是荆襄、淮西、江东、湖南诸处客人驾船载网,前来湖主家结立文约,采取鱼利,而与湖主均分之。采鱼之人多是亡命不逞之徒,每遇采鱼,或其徒中自相攘夺,或主客之间互相争竞,大则贼杀,小则斗伤。今乃欲听从民户采取,则诸州取鱼客人,皆不肯复与湖主均分,湖旁强横之民,又群起而争之,湖主亦不得而问也。湖主岁收湖鱼之利,多或数千缗,少亦数百缗,又岂肯坐视而不问乎?其势必至于争斗。诸州之客,并湖旁之民,既与湖主为斗,客之与民徒党之中,又自相为斗,则贼杀斗伤纷然而起矣。设或结为徒党,便相抗拒,意外之变,岂能无之?今以十金投之地而听人之争取,犹有不平而争斗者,况湖鱼之利动数千缗,又岂可不辨主客而听人之攘夺乎?且湖北一路,有田租、有荻地、有鱼湖,皆随其所产,官司所收十不及一,其余皆地主之物也。湖鱼可听人户之自采,则荻柴田禾亦可听人之自取乎?州县百姓有耕田者、有种地者,或为工、或为商、或为士,今岁大旱,无民不饥,若是者,皆非能取鱼者也。通州县而计之,旁湖而能取鱼者,十之一二耳,虽捐鱼利而听其自取,士农工贾岂能率被其实惠乎?至于富厚有力之家,有强梁地客百十为群,亦并缘官司指挥,网取他人之鱼利,则又将何以禁之乎?贫民不得受实惠,豪强得以恣其恶,州县之间词诉纷起,况于意外之可虑,尤可寒心。
由上可见,黄榦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三:首先,此时的湖面已经如同土地一样是有主之物,所有者除国家以外还包括了私人,朝廷蠲免鱼湖课利的做法会有侵犯私人产业之嫌;其次,捕捞的渔民则是来自荆襄、淮西、江东、湖南等地,本地人只占少数,而且外来渔民多为凶悍之徒,停收鱼税容易影响湖区社会秩序的稳定;最后,本地能从湖中取鱼获利之人仅为十之一二,并不能真正起到救助贫民缓解饥荒的作用。
透过黄榦的这段记录,可以看到南宋时水面上出现了一批类似于地主的“湖主”,对于湖主所有的水面,征收的则是与土地相同的产业税,这种产业税的性质表明了国家对荆湖北路湖主的产权加以认可并将其纳入到赋税系统。据此可知,北宋到南宋有关渔业的税收从针对渔产品的商品流通税扩大到了针对水面的产业税,显示出国家力量逐渐渗透到两湖地区的水面之上,从而加强了对于水域的控制。不过,大量来自外地所谓“亡命不逞之徒”的流动水上人群对于水面秩序的威胁,表明南宋政府并未真正全面有效地管控水面。
黄榦像
元代渔税方面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最重要的表现即为专司渔税征收的河泊所之设,且正是率先出现于两湖、安徽等长江中游地区。元代征收渔税之举似乎带有较为强烈的草原传统色彩,即攻占一地之后对当地出产的物品进行征税,以明臣服,《续文献通考》中亦记有同为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辽、金政权征鱼课之数,可为其佐证。由于元占据长江流域等南宋领地之后,基本延续了南宋的统治方式,并未完全重组当地的社会结构,因而,可以推测它仍是在南宋的基础上对湖主进行征课。从元代河泊所只有零星的设置来看,可知官府实际的征收范围还十分有限,并没有覆盖两湖地区全部的水面,更可进一步推知南宋至元虽然在部分水面上发展出较为复杂的产权形态,并出现一批拥有水面产业的湖主,但进入国家统治体系内的水上活动人群尚属少数,由于“湖主不得自采”,甚至于这些湖主极有可能本身就是岸上居民而非水上活动之人群。
明廷建立后,朱元璋开始在全国的水面上全面推行河泊所制度,计约350余所,体现了国家对于水面与渔税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就两湖地区而言,“楚地广博,而水乡十居其七”,万历《湖广总志》称“所属河泊所并带办共计一百六十七所”,除土司管理地区及靖州以外,各府、直隶州均有鱼课之征,约占全国总数的40%。为便于课征与管理,河泊所编立了渔户这一针对渔民的职业役户类别,并将渔户编排成业甲,这套实施于水域上的征课系统不同于土地上实施的里甲赋役系统,又与里甲系统息息相关,二者覆盖了土地与水域,共同构成了本地湖区州县有司赋役体系的主体部分。
朱元璋像
希望对水面实施严密的控制,当然是朱元璋整个社会管理理念的一种体现,不过,在两湖地区的水面上能够实践这一理念,则与元末群雄之一的陈友谅在本地的经营分不开。以两湖地区为基地的元末枭雄陈友谅本就是出身“沔阳渔家子”,来自于水上力量的支持是陈氏赖以争雄天下的主要资本之一,不仅水军成为其重要的军事力量,而且为了征战的需要,他还大力建设湖官体系,征收鱼课以满足军费开支。根据刘辰在《国初事迹》中的记载:
(明)太祖谓李善长曰:陈友谅用普颜不花提调湖池鱼课,今既得湖广,仍用普颜不花为应天府知府兼提调鱼课,其原有湖官三百余人,仍旧与职名办课。
很显然,因为战争需要调动起尽可能多的资源,可见陈友谅广征鱼课的措施带有很强烈的战时财政色彩,凭借着对水上世界的熟悉以及战争的压力,陈氏政权已经将控制的触角深入到了两湖地区广大的水面之上。
陈友谅征收的鱼课以粮食为主,而非水产品本色,从中亦可窥见其战时财政性质之一斑,并且所收数额之庞大,让朱元璋本人都深感惊讶,他曾对李善长说:“江西、湖广湖池设官办课,岁得谷一百余万石,中间岂无情弊?尔每岁差官复体,有欺隐者罪之。”可以说,鱼课的巨大收益,为朱元璋在群雄逐鹿中的胜出提供了相当的助益,正是基于这一点,朱元璋全面承袭了陈氏在湖广、江西等地水域上实施的湖官征课体系,并在夺取天下之后,沿用了元代“河泊所”之称,推行于全国。
陈友谅像
二、明前期的河泊所、业甲与鱼课
从现有记载来看,明廷在两湖地区河泊所的设置大致分为两批:第一批设置于甲辰年(1364),即元至正二十四年,是年陈友谅之子陈理于武昌投降,朱元璋取得两湖地区的控制权,可见这一批河泊所当为继承自陈友谅原有的湖官系统;第二批主要设于洪武初期的元年至七年之间。由于陈理投降后,原属陈友谅的水上力量并不会马上服膺于朱元璋之统治,《明史纪事本末》中便记常遇春继续向北进攻时,担忧位于后方的沔阳地区不稳之事,因而第二批河泊所的设立应当反映出朱明逐渐稳固了在本地的统治。此外,洪武十五年(1382),吏部奏准颁行河泊所官制,使之正式定为通制,朝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河泊所制度,差派官吏到各地方丈量水域、核定面积并编定鱼课课额,在这一波的设置当中,两湖地区某些原本水域面积较小,产鱼量相对有限的非湖区州县又零星设立了一些河泊所,如邻近南岭地区的桂阳州河泊所开设于洪武十五年。至此,两湖地区的自然捕捞水域几乎都被纳入了河泊所的办课范围之中。
谷应泰著《明史纪事本末》
河泊所主要分两批设置,体现出朱元璋势力对于两湖水面的控制逐渐加强的趋势,与此同时,河泊所的征课方式也相应地呈现出至少两种形式,并影响到各所鱼课课额的确定、渔户的编组等众多方面,反映了水上活动人群对待朱元璋或服从或抗拒的态度。其一是以汉阳县河泊所为代表之较为抗拒的水上活动人群,所行乃包税之法。万历年间,汉阳县人王光裕在《七所鱼课说》中,追述了明初本地编派鱼课之情形,据记载:
本朝自则壤成赋之外,泽梁虽有禁,未尝不酌鱼利之多寡,因年岁之丰歉,小民之便否,分制七所,各随地之所近,以便催征。自洪、永以来,以及宣德,先议钞,后议课米。开国之初,法禁甚严,小民畏威,尚未怀德,每有湖业,辄不敢领。故布为功令,凡大小湖池有名可查、有地可稽者,责军户闸办,各领为业,取鱼办课。其湖水泛阔长且渺者,责令所官某、吏某,同经纪某、商客某,招集大网户、浅网户、扒网户、岸罾户、手罾户、花罾户等,鱼利以月计,钞课以利计,各分浪业,众轻易举。行之三朝而均平长久之法定矣。汇造赤历,永为遵守。
上文中,“小民畏威,尚未怀德”的说法暗示着本地水上力量的不合作态度,为保障鱼课的征收,河泊所的做法是:“各领为业,取鱼办课”,即由编入里甲体制内的原籍军户包收鱼课;又以河泊所所官、胥吏、经纪、客商招集各色渔户,“各分浪业”,亦行包税之法,其时均未以渔户出首办课应役。其中,汉阳县以军户闸办的做法在明初的湖广地区亦非孤例,似乎在渔户不敢承领湖业办理鱼课时,官府首先想到的就是以军户来包办鱼课,嘉靖《沔阳州志》记沔阳州鱼课旧额157 956贯余,另有“永乐七年老军额外闸办鱼课钞”44 163贯余,这里的“老军额外闸办鱼课”,当与王光裕所说由军户具领湖业、闸办鱼课的情形相类似。这种做法的实质是用忠诚度更高的军户,以土地上的居民去控制水域,沔阳与汉阳两地一为陈友谅之家乡,一是与陈汉政权的“伪都”武昌一江之隔的拱卫地带,出现这种现象当不属偶然。
开国之初的汉阳县河泊所无论是“责军户闸办”湖池,还是“责令所官某、吏某,同经纪某、商客某,招集大网户、浅网户、扒网户、岸罾户、手罾户、花罾户等”,河泊所均未直接向渔户征课,但这并不意味着渔户的户籍就没有登记在案,在明初所实施的严格户籍登记制度下,当局绝不会容忍汉阳县七处河泊所的众多渔户成为脱户而溢出官方的控制之外。文中所谓的“大网户、浅网户、扒网户、岸罾户、手罾户、花罾户”等名目,正是各色渔户之称,他们的户籍应当仍由河泊所登录在案。顺治年间,沔阳州将渔户数千丁直接划入到州县体系中,据载:“沔额加增人丁,系渔田人户,附载粮里。(顺治)十四年,府详司批:渔丁各归各所。竟寝不行”,似乎便说明了顺治年以前渔户的户籍由河泊所直接掌管的事实。
(光绪)《沔阳州志》
汉阳县办理鱼课者多为军户、商人等岸上居民,表明湖区水域世界参与者身份的多元性,不仅如此,即使河泊所管辖下的渔户本身或许也不是水上捕捞的渔民。以朱元璋设计的户籍赋役制度本意而言,渔户应为专办鱼课之职业役户,由渔民组成,河泊所管理,并不与里甲粮差相干。如据《大明会典》记载:“(洪武)三十年,令自怀庆以下,至沙河口一带,黄河两岸,听从百姓采取鱼鲜食用,不收课程,原设河泊所革去,鱼课开除,鱼户发回有司当差。”可见,怀庆府渔户在河泊所的监管下办纳鱼课,当“河泊所革去,鱼课开除”后,渔户则改“回”有司当差。对于此处所用“回”字之理解,如果联系南宋至元代的湖主并非全为捕捞渔民之情形,那么,似可进一步推测明初编为“渔户”名目之户应当兼而有岸居与水居之民。关于这一可能性,黄冈《松湖陈氏宗谱》提供了另一个或然的例子,据载:
本族里长名陈得。樟松湖大业甲名陈什一、什二、什三,明万历中回粮里。湖课繁冗,通计户口,厘为一分、二分、三分均当,房分未免参错。今图依二世祖列为孟、仲、季三房,粮里湖课,悉遵旧例。
陈什一、什二、什三本为樟松湖河泊所管领的业甲之名,万历间“回”到“粮里”,暗示他们原本可能就是土地上的居住者,但却不属于“粮里”,并不承担里甲的钱粮正役,当河泊所废除之后的“万历中”,才转回“粮里”监收管理。
此外,《汉阳府志》的记载还说明了汉阳县河泊所确定鱼课课额以及具体的征派办法,即:军户、经纪客商等包税之人每月从渔户处收取鱼利,然后将所得之鱼利以一定比例交纳课程,由于鱼产量不像种植农产品那样容易估算,加之可能存在着河泊所与包税人之间的讨价还价,经历了洪武、永乐、宣德三朝才最终确定具体课征额数。
(万历)《汉阳府志》
本地区河泊所的第二种征课方法则是由渔户编立的业甲轮流办课应役,可以说这种以渔户直接办课的做法应该是湖广河泊所中更为通行的方式。众所周知,明代以“册”控“籍”,以“籍”控“役”,州县以黄册管理里甲民户,河泊所同样凭赤历甲册对业甲中的渔户进行管理,以便课征。现存的《顺治四年黄冈零残湖赤历甲册》收入了《洪武赤历甲册》的部分内容,反映出这类河泊所的征课架构,据载:
洪武年间赤历编定甲册轮流征收麻铁干鱼花名于后
一甲 叶茂春 汪政 余原立 李原吉 涂均保 许再成 周年
干鱼:何兴 林再八 舒胜一 余成 黄二 陈受三
二甲 刘朝一 曾如 王庆四 王省四 曾和五
干鱼:林兴 胡受四 肖得二 陈隆
三甲 陈仕哲 汪仁 杨贵 陈子章
干鱼:姜春 夏胜 肖仁
四甲 胡兴六 康宽 李胡銮 王锡
干鱼:马兴隆 李仁可 龚福
五甲 陈兴 刘福二 朱胜 余清 彭福二 邹祖四 姚旻 陈汉二
干鱼:黄庚五 姚广 章兴 赖兴
六甲 何隆 张继祖 戚子旻 黄荣 丘云二 李宗杰
干鱼:毛祥 应祖 冯秀 张克俭 张栋 毛采
计开
长江业户六十四名【见存二十四名,逃亡四十名】,课米共四百六十一石【见存一百八十八石,逃绝不纳二百七十三石】
一户 杨原三课米八石四斗【胡松】
(以下从略)
一甲 叶茂春
一、子池杨子下墩、芳墩、胡戚原港、香水汊、高家泼、出水沟、方家墩等处地名,坐落赶花畈,【原】课米八十二石,业户十五名【见存六名,逃绝九名,业户许再成、涂均保、余元五、桂政六名,办纳课米三十五石,逃绝户黄兴、蔡胜三、姚文吉、桂政清、许文斌、许十一、许□、□□、□□九名,课米四十七石】。
一户叶茂春 课米五石 【熊荣 汉滔】
(以下从略)
一甲干鱼解户
一子池何家湖、董家垱、严家汊、马践湖、泥河、天井湖,地名坐落杨儿港东北边,约有十里,【原】闸课米二十八石二斗二升,舒胜一、余成黄二共闸课米十七石五斗四升
何兴 其□□□□□课米一十七石五斗四升 内有剩食湖
(以下从略)
由上可知,零残湖河泊所辖下渔户分成两部分:一为长江业户,共64户,主要是在长江中捕捞的业户;一为子池业甲,共6甲,计210户,主要是在子池中作业的渔户,每甲中分为麻铁与干鱼两类解户,户数从7户至12户不等。首先可见,为确保鱼课的征收,对于渔户进行编组与管理成为了河泊所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而且这种渔户编甲的做法与黄册对陆地上的民户进行里甲编排的思路几乎如出一撤。渔户所编的甲称为“业甲”,另按《万历十七年金东西水鱼鳞册》记载,江夏县金口垱河泊所则编有18甲,每甲大约为2户至14户不等,各甲户数的不同应当与具体办课水域的大小有关。笔者曾讨论过有关业甲编排中“业总—业甲”结构,以及“向照甲分轮流当届”的轮流值年应役方式等具体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韦庆远著《明代黄册制度》
其次,该所的渔户分为长江与子池两部分,实际上是针对不同的办课水域所做的区分。对办课水域的管理则是河泊所除了管辖渔户之外的另一项重要职能。一般而言,单个河泊所管有数量不等的河湖,但这些大小不一的河湖基本上仍属于同一水系,大冶县便提供了较为典型的例子。按嘉靖《大冶县志》记载:“本县之水有四,曰源,曰张家潌,曰华家湖,曰河泾凌家湾,然悉非大川巨浸,春夏江水泛入则为湖,秋冬水退而涸则为滩濑,为渚泽”,知其时大冶境内主要有四大水系。此四个水系由于入江口的不同而区分开来,即“由园(源)口入江者曰园(源)湖,由黄石港入江者曰华家湖,由胜阳港入江者曰张家湖,由樊口入江者曰河泾湖”。明代于县境内设立张家潌河泊所、华家湖河泊所、河泾凌家湾河泊所,以及属兴国州管的源湖河泊所,两相对比,可知这四个河泊所正是建基于四大自然水系之上。不过,由樊口入江者却非河泾一湖,《肇域志》称:“樊溪,在樊山西南,控县南湖泽凡九十九,东为樊口,入于江,一名樊港。”而且,河泾湖亦非一湖,乃是位于樊溪之左的保安等湖之总称,因诸湖本相吞吐,甚而春夏基本上连为一体,构成了河泾湖河泊所的办课水面,而樊溪之右的梁湖水域,则由武昌县属之长港等河泊所管辖。
可见,本地水系发达,河网密布,由这些河流串起大小数量不等的湖泊或直接或间接与长江相通,构成了明初设置河泊所时的自然地质水文基础。相对独立的水系之上一般设置一个河泊所,但正如河泾湖河泊所的例子所显示,一些大的水系还会由数个河泊所来加以管理,与之相对的另一端则是存在着数个稍小的水系合由一个河泊所管辖,这便是零残湖河泊所的状态。根据该所系统中另一件文书《同治十二年零残湖业总毛张执册》的记载,零残湖河泊所管理的水域包括:
零残湖:石潭、枫香湖、马家潭、百栈湖、瞿家河、何家湖等湖,均坐落黄冈县境内,东抵蕲水县巴河清水三湾石潭为界,西至龙口,以大江为界,南抵大江为界,北抵黄安、麻城二县发源河为界。窃零残者,乃内外子池之总名也,水泛则望水征收,水涸则积水取鱼,历来册据分晰,每年湖课钱粮,内外临届者,各照额完纳。
知所谓零残湖者,实则是指分布于州县境内零星的且没有为其他河泊所管辖的一些小型水域之总称,此外该所的办课水域还包括一段相对独立之长江,因而零残湖河泊所辖下渔户分成长江业户与麻铁干鱼业甲,便是在这种自然条件之上,将渔户与办课水域紧密结合在一起,最终完成河泊所最核心的任务,即将鱼课落到实处。
顾炎武《肇域志·自序》
至于文书中“子池”者,则是与“官水”相对的概念,据大冶县档案馆藏《乾隆三十六年河泾湖界至湖课清册》记载:
其取鱼纳稞有官水、子池之别。所谓官水者,每当春夏水涨之时,湖内捕鱼船只,不分界限,概以水底湖岸而止,为官水,其完稞银分别船只大小及在船所用磨网、摄网、方网名目,三五七钱至四五钱不等。统计十甲官水取鱼船只业民岁纳额稞一半。所谓子池者,秋冬水落之际,于沿湖港湾汊处所栏栈取鱼,栈内名为子池,外仍属官水。向以栏栈所围子池之大小,各别稞银之多寡,自数分数钱至两六七钱不等,统计十甲子池湖总岁纳额稞一半。
可见,子池以栏栈所围的面积计算鱼课,官水则是以船为单位交税,二者的区别主要是纳税方式的不同。这种区分的基础仍在于自然方面,由于本地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春夏雨季水涨,秋冬水涸,沿湖湾汊成为鱼类越冬的场所,产量颇丰,然而,日后二者的演变轨迹则因纳税方式的不同而大相径庭,官水在一定程度上仍保持了公共资源的色彩,子池却因为与渔户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逐渐沦为渔户的私业。
将渔户编排成业甲,并与办课水域结合在一起,很显然,这类河泊所征收鱼课的办法实际上是采用了类似于将陆地上的民众编立里甲并固定在土地上的做法,显示出国家仍是通过限制渔户的流动性来实施社会管理的本质。从前引零残湖赤历甲册的结构来看,编组的原则是以渔户为纲,而将子池系于各业户之下,质言之,其实质是国家试图通过落实到具体的“人”,以达到控制水域,以及完成征课的目的,重点仍在于对于“人”的控制。不止如此,上引大冶县河泾湖子池的例子还说明在确定鱼课课额时,官府同样采取土地上的做法,即以捕鱼水域面积的大小来规定课额的多少。洪武间婺州诗人童冀《渔荡行》云:
永州江清稀见鱼,永民岁岁输鱼租。当年差官闸湖荡,尺水从兹起波浪。江滨湖岸多沙洲,一望不见天尽头。常时风色黄尘起,一夜雨声潢潦流。丈量绳引计顷亩,半抑编氓强分受。黄绫大册书入官,岁岁催粮烦甲首……君不闻道州鱼课年年足,当年闸课官不酷。
据诗句所述,知其时差官“闸”湖荡,引绳丈量,计算顷亩,以确定所征课额数,可见这是两湖地区比较普遍的做法,只是有些地方在丈量时将春夏水涨时的所有水面都计算在内,有些地方则不然,导致了课额悬殊。
童冀像
然而,水域终究还是与土地不同的,在强化对于水上活动人群实施控制的整体思路下,官府不得不因应着水域与渔民的特性而做出某些调整,前引大冶河泾湖河泊所管辖的“官水”以船为单位交税即为此例,这种调整在鱼课的征收物方面则表现得更为明显。《顺治四年黄冈零残湖赤历甲册》所收《洪武赤历甲册》中,篇首即为零残湖河泊所征收的鱼课种类及具体数额,据载:
洪武赤历甲册编定 本府课钞春夏秋冬四季
春季钞六百二十八贯三百文 夏季钞一千一十八贯五百文
秋季钞二千五百三十一贯七百文 冬季钞三千五百五十一贯七百文
又计开
本府课钞共七千七百七十三贯二百文,有闰月加钞五十贯。
子池业户编定管解干鱼共八百五十三斤
春季干鱼六十八斤 夏季干鱼一百八十
秋季干鱼二百八十三斤 冬季干鱼三百九十四斤
有闰月加鱼七十斤
子池折解黄白麻等共四千六百五十三斤一十四两□钱
连闰月四千六百八十一两四钱
鱼油七百五十斤 折黄麻九百三十七斤八两
桐油五十斤 折熟铁五百斤 黄麻三□七百五十斤
折白麻一百斤 鹅翎二万根 折熟□□□斤
熟铁一千六百七十五斤 鸭翎一万一千二百根 折熟铁四百五十斤
鱼鳔八斤八两 折鱼线胶八斤 鹅翎二百根折解熟铁八斤
俱在子池、长江业户名下,照依原闸课米石数收银,买办麻铁等料解京。
由上可知,河泊所的鱼课包括有属于货币领域的宝钞,水产本色的干鱼、鱼油、鸭鹅翎、鱼鳔、鱼胶,以及由鱼油和桐油折色而成的黄白麻、熟铁等项。其中黄白麻、熟铁等为渔民制渔网造渔船所需之物,多由市场获得,因而,从交纳物的来源来看,一为水产与水禽之类的本色,一为通过市场获得的宝钞、麻铁等类,显示出官府在征收鱼课时顾及了渔业生产的商品属性,这一点在以实物征收为主的明初尤显突出。并且,分四季征收的鱼课在秋冬产鱼季节时课额较春夏季节为多,同样也兼顾了渔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
《大明会典》
此外,文中“照依原闸课米石数收银,买办麻铁等料解京”的说法至少蕴含着三层信息:首先,具体课额是以“原闸米石数”来计算的,这显然是陈友谅时期的战时财政在明初的遗绪,亦知在明王朝稳固统治之后,鱼课的征解物从米粮的战时状况向水产品等回归;其次,具体征收鱼课时,是将米石数以“银”进行折算,然后购买除水产本色之外的麻铁等物料解送京师,依旧反映出渔业生产与市场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其三,鱼课收齐之后,由渔户自行解送至京,笔者曾指出,零残湖河泊所将子池业甲划分为麻铁与干鱼两类,并非单纯只是办纳解送这两类物品,由于明代鱼课主要由户部与工部两套系统负责征收,户部所征之物主要为钱钞银粮等,工部所征之物主要为麻铁、鱼油、翎毛之类,它们最终都由河泊所负责落实办纳,因此,这里的“麻铁”与“干鱼”实则分别代表着工部与户部所征之种类,麻铁解户与干鱼解户则正是零残湖河泊所针对工部与户部这两套系统而对渔户进行的编排。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明前期两湖地区的两类河泊所之中,汉阳等地行包税法的河泊所由于包税的商人、经纪以及军户等与河泊所间经历了较长的磨合,确定的鱼课课额也相对合理一些,而大多数河泊所课额的确定则延续了元末陈友谅时期的战时财政的特点,因而存在着课额偏高的情况。然而不管汉阳府河泊所用商人等来包税,还是黄冈零残湖河泊所征收的鱼课中除水产本色之外的包括了宝钞、麻铁等通过市场获得之物,都利用了渔业生产商品化的特性。因而,渔业生产的商品性等特点,以及对于大多数河泊所而言鱼课征收中的战时财政之遗绪,与国家采用类似土地的办法,以减少流动性的方式来控制水上世界,等等,如此数种因素相加在一起,使得鱼课的演变滑出了一道相对独特的轨迹。
清末汉口江边旧照
(未完待续······)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作者:徐斌,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编辑: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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